运城市闻喜县国土资源局建立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机制

20.03.2016  10:29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严明法纪、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有效遏制和查处各类违法用地、采矿行为,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机制,近日,闻喜县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介绍,县政府要建立国土资源工作定期会议制度,积极听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国土局要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情况通报、执法协作、联合办案、案件移送等制度;根据相关规定,规范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申请、移交、移送、接收、处置、执行等工作,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

意见》还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监管义务和责任。各村民委员会是本村耕地和矿产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开展排查工作,发现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要立即制止,及时报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保护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审查、执行国土局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审理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受理国土局移送的涉及国土资源的刑事案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未经国土局预审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已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接到国土局告知属于违法用地的通知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审批。银监部门将相关行政处罚、生效判决等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违法占地企业和个人,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对未取得国土资源相关许可的采矿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供水、燃气和市政公用企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供电、供水、供气手续,不得供电、供水、供气手续。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共同监管义务、违法颁发有关证照和违规办理核准事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