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经济困难高龄与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

19.11.2015  10:09

  从明年1月起,全省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高龄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可以得到30元、60元补贴。这是我省建立的第一个省级层面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与此同时,全省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也将由现行的200元提高到300元。11月18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该项制度将惠及全省近18万老年人。
  省民政厅介绍,近年来,我省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截至2014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口503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3.8%。而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分别占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2.5%和1%,养老问题十分突出,目前仅有太原市、晋中市等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地建立了补贴制度。全省统一补贴制度的建立,对保障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补贴制度规定,对全省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99周岁(含)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元;对全省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99周岁(含)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补贴制度对失能老年人进行了明确规范,指经过专业机构评估或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必须依赖他人长期照料的老年人。
  为避免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偏差,补贴制度明确,对既高龄又失能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人每月补贴60元;对已实施高龄补贴的县(市、区),补贴标准高于规定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此外,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提高补贴标准。并明确指出,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其补贴只可叠加,不能冲抵。
  按照规定,今后我省还将稳步推进,规范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省级补助标准。(记者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