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人大关于接受沈培新辞去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15.12.2014  14: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嘉定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沈培新辞去上海市嘉定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责任编辑: 马冬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