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式司法”的当代法治意义

08.06.2015  11:39

作者:周永军

 

“善待式司法”并非一个系统化工程,也不可能形成一套可复制的路径,但只要每一位法官和司法管理者都能树立这种理念,潜移默化受之熏陶,力所能及付诸实践,积沙成塔,汇流成海,司法之善的形象终将会展现在公众面前。

作为一名高级法官和法院领导,邹碧华同志没有高高在上,而是“将心比心”善意对待身边的各个群体,形成“善待式司法”的独特风景线。他乐于善待当事人,如在接待处理一起阁楼失火案件的信访中,他主动察看现场,指导信访法官联系街道、电力、消防等多个部门,帮助当事人修缮了阁楼;他乐于善待律师,亲自起草并主导推出《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倡导推出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希望让律师的执业环境越来越好”;他乐于善待法官,将同情心倾注到法院管理当中。

善待当事人,使当事人人格受到尊重、利益受到维护,从而服从司法的治理;善待律师,改善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系,使律师在法治中的积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善待法官,使法官享有职业尊荣感,调动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激发了法官献身法治、坚守法治的热情。这些看来似乎相互不联系的一个个细微行为,实质上体现着一种法治的理念、信仰与抱负,通过善待与案件有关的各类行为主体,促进和引导行为主体反过来善待法律,最终使法律得到良好的执行,其对推动法治进步的意义不可忽视。

其一,“善待式司法”体现了法律文化的精髓内涵。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受儒家思想影响至深,礼义仁教等儒家文化在法律体系中俯拾皆是。仁治的核心和宗旨是爱人,对人有大爱之心,这是一种人性之善、人性之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仁治理念不仅体现在法律文本之中,而且也贯穿于司法的过程中,仁者司法成为传统司法的追求。“善待式司法”工作方法契合了这种传统的仁者司法理念,以仁爱之心尊重人、善待人,实现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司法理念的传承与对接。

其二,“善待式司法”体现了法治秩序的本源要义。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秩序要求公众遵守法律、服从司法,这是法治的根本保证。受尊重是公众遵守法律、服从司法的前提,而“善待式司法”就是要求法官友善地对待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让其从法官的友善行为中感到被保护、被尊重,从而认可法官所作出的决定,进而接受司法裁判的约束。司法需要温暖如春的善意,而不是冷若冰霜的寒意。司法者的善意行为能够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树立起司法的责任、良知、公正的形象,从而唤起社会对法治的理解与尊重。

其三,“善待式司法”体现了制度权威的基本理论。制度权威是制度发挥作用和有效性的根本保证。人是制度的主体和客体,对人的利益的关怀与尊重,是制度获得权威性的直接来源。“善待式司法”通过关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情感需求,使司法行为和法官主体能够获得更多的正当性评价,司法的过程和结果便能赢得权威的评判。而且这一权威属于非强制的、内在的权威,能够促使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自愿接受这种权威制度的安排,从而降低了非合作的冲突系数,提升了理性合作的可能性,增进了法治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其四,“善待式司法”体现了激励机制的内在逻辑。源自经济学中的激励机制旨在鼓励行为人通过“成本—收益”的比较,采取利己的行为模式。功利性是社会之本性,某项制度如果让行为人获得划算的收益,就会促进行为人接近并积极主动融入这项制度。法治亦是如此。“善待式司法”让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能够得到更多的情感安抚、行为便利和物质实惠,使其在参与司法的过程中获得满足感,从而趋于向司法路径靠拢,更乐于把纠纷矛盾递交给司法来解决,必将使司法的价值和功能在全社会不断蔓延。

 

善意地理解和执行法律,不仅需要法官善意地解读和解释法律文本中善的真谛,而且也需要法官以善意的品质对待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通过司法手段之善来增进司法目的之善。要通过关注需求,从源头上增强“善待式司法”的针对性,将受众需求作为“善待式司法”的逻辑起点,设身处地地考察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客观需求,从主体的需求入手提供有针对性的司法服务举措,提高司法举措的服务效果。要通过加强沟通,从过程上增强“善待式司法”的有效性,行为主体应深入语境,置身问题之中,掌握和了解问题的症结、根源,和相对人坦诚相待、知心交往,做到零距离接触、零障碍沟通,实现相互理解的目标。要通过解决问题,从措施上增强“善待式司法”的务实性,本着发现问题、深入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立场,对症下药,有的放矢,最终是为了让行为相对人面临的问题得以解决。要通过优化队伍,从主体上增强“善待式司法”的基础性,注重法官的品质建设,在当前推进的主审法官制中将善良品质作为法官选拔一个基础条件,将具有仁爱之心的法官放在审判一线,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和法官的接触中能够感受到司法的仁爱之善。(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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