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晨报:到商场购物别把钱给商铺要给商场

01.11.2014  04:10

      晨报讯 (记者 梁耀华)10月27日,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市民,在商场购物时,消费者应将购物款交到商场,并索要票据。
      近日,有消费者向太原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在商场购物时,付款给了商铺。此后,其所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与相关商铺的经营者协商不通,便找到商场相关部门反映此事。然而,商场工作人员以没有商场的消费记录为由不愿承担责任,并表示商场已在墙上贴了“请将钱款交予商场”的提醒。
      太原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到商场购物时,一定要将购物款项交到商场,并索要商场的购物票据,否则等到商品出现问题时,商场会因没有消费记录为由而不承担责任。此外,消费者要仔细查看自己购买的商品品牌名称是否和商铺代理的名称一致。购物凭证是日后消费者与商家出现消费纠纷时维权的重要证据,因而消费者一定要保留好。
      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所以,商场虽然贴有“请将钱款交予商场”等类似的提醒,但遇到消费者投诉时不应该推卸责任,而是应该主动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