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闻网:山西2015年度商品和服务消费侵权十大案件、调解消费纠纷十大案件公布
山西新闻网3月12日讯(记者 卢奕如)今日,“新消费·我做主”201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在太原举行。会上,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截至2015年底,该局专项执法共出动执法人员45372人次,查办违法案件381件,案值476多万元。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11.2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643万元。同时,工商局公布了2015年度商品和服务消费侵权十大案件以及调解消费纠纷十大案件(简称“双十”典型案件),曝光如下:
“新消费·我做主”201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现场
商品和服务消费侵权十大案件
一、太原鑫振宇厨卫电器经销部假冒“欧普”牌厨卫商品案
2015年6月16日,太原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依法对尖草坪区三给村庙北街33号的太原鑫振宇厨卫电器经销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欧普”集成吊顶类106台、浴霸类60台、换气扇6台等商品涉嫌商标侵权,非法经营额9114.60元。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商标侵权“欧普”集成吊顶、浴霸、换气扇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证明为侵权商品。太原市工商局依法没收侵权的“欧普”牌商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30000元。
2015年5月起,郭某未经工商登记,擅自在淖马村租赁库房销售防盗门,2015年6月13日购进的“旺福”“金玉锦绣”两种防盗门经太原市标准计量质检院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到被查之日当事人已销售“旺福”“金玉锦绣”门各1樘,共计货值3880元,非法获利180元。太原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旺福”防盗门2樘、没收非法所得180元,罚款8000元。
三、太原市山西四和足疗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山西四和足疗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前台销售的会员卡上有“在中国法律允许范围内本公司对此卡拥有最终解释权及变更权”字样。“本公司对此卡拥有最终解释权及变更权”排除了消费者解释的权利。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店分局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元。
四、大同市毅珍商贸有限公司、大同市弈天通达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案
大同市毅珍商贸有限公司和大同市弈天通达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在大同市电视台播出普通商品“青花蛇七层透骨贴”“博视特智能双光镜”、保健食品类“活效菌”、药品类“舒尼迩滴耳油”“铁古王强筋健骨丸”等五种商品的电视广告,涉嫌违法广告。经查,以上广告均已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违法广告。经大同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播放的广告中含有“彻底治疗”“摆脱各种老花眼和眼病的麻烦”“彻底解决老便秘、降三高”“全球唯一一个可以直接替代人体耳油,甲类特效国药”等违法广告用语,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权益,均存在反复播出的事实,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大同市工商局依法没收广告费用11326元,罚款33978元,合计罚没款45304元。
五、吕梁汾阳市兴刚液化气储配站不合格液化气案
2015年6月,吕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汾阳市兴刚液化气储配站的液化气进行了抽检,荷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液化气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的2吨液化气己全部售完,进价4200元/吨,销售价4700元/吨,违法所得1000元。该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以罚款11250元。
六、吕梁市石楼县白润元销售不合格油品案
2015年9月16日,石楼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白润元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检,经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硫含量超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柴油1000升,每升4元。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0元。
七、晋城市城区吕志强销售假冒九牧马桶案
当事人吕志强在网上购买了62台抽水马桶,每台价格95元,并在马桶上打上“JOMOO”标志。“JOMOO”是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2015年8月9日,吕志强预定给宋某售价每台180元,案发时宋某未提货。经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为假冒产品,当事人非法经营额为11160元。晋城市工商局城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抽水马桶62台,罚款15000元。
八、临汾市洪洞县郑智涛无照销售假冒日用商品案
当事人郑智涛在洪洞县大槐树镇西池村无照经营日用百货商品,其所经销的“立白”“枪手”产品经厂家鉴定为假冒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洪洞县工商局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现场查扣立白皂29件、立白洗洁精14件、枪手蚊香44箱、枪手气雾剂3箱、蓝月亮洗衣液4箱、超力威蚊香1箱,罚款30000元。
九、阳泉隆鑫商厦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羽绒服案
2015年1月,阳泉市工商局依法对阳泉隆鑫商厦有限公司销售的“爱博尔”羽绒服进行抽检。2015年1月23日,经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证,该公司从2015年1月1日起销售“爱博尔”羽绒服,截止被检查之日,共购进“爱博尔”羽绒服8件,售出4件,销售价499元/件,货值金额1996元。因无法提供合法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阳泉市工商局城区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羽绒服1件,罚款 10000元。
十、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分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案
2015年10月16日,运城市工商局盐湖分局对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分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恒丰”牌壶瓶枣的包装盒及外包装上印有“壶瓶枣营养丰富、居百果之首、还是一种滋补佳品,中医认为有补中益气、养血安神、生津液、润心肺、补五脏、治虚损及解毒功效”的字样,在产区印有“每日三颗枣、身体健康不服老”,以及“壶瓶枣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先后荣获‘专家评优银奖’‘最受欢迎产品奖’‘中国名优产品’‘中国山西名枣’、恒丰‘山西特产’”等字样。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产品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运城市工商局盐湖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