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严格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教育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级落实责任。省教育厅是全省贯彻落实《规定》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规定》,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违规处理办法,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区域内落实《规定》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监督本区域内中小学校严格执行《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规定》落实到位。中小学校校长是落实《规定》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定本校具体落实办法,保证责任落实到人;要建立相应考核奖惩机制,教育引导本校教师自觉遵守《规定》,坚决制止和杜绝本校和本校教职工违反《规定》。广大中小学教师是落实《规定》的主体,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模范执行《规定》,自觉接受教育部门、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组织学习、新闻媒体和网络宣传等,将《规定》要求迅速传达到所属中小学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引导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自觉遵守《规定》,规范从教行为。要将《规定》纳入2015年度师德教育重点内容,进行专门教育并记入教师培训学时。要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节点,采取教师承诺、监督检查、提醒谈话、诫免查处等方式,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自觉拒绝有偿补课,鼓励教师通过电话、家访、QQ群和微信等方式指导学生及家长合理安排假期和节假日生活,鼓励教师为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利用学校网络平台,开展学科教师与学生之间针对学业问题的辅导,有效解决学生学业困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严禁违反《规定》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严禁虚假宣传。
三、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工作,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细化《规定》要求并落实到教育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要将贯彻《规定》作为今后一段时间教育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适合本地、本校工作实际的长效机制,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评估和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 “一票否决制”。凡发生违反《规定》情形的中小学校,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凡有违反《规定》情形的中小学教师,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将其作为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模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省教育厅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开展专项督查。各市、县(市、区)也要实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包片包校督导落实,坚决遏制中小学校和教师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市、县(市、区),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凡发现并查证属实的教师,一律撤销其教师资格。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积极构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监督。省教育厅公开监督举报电话:0351-7676630,举报邮箱: [email protected] 。
各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请于2015年8月底前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附: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2015年7月7日
附件列表: 1、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doc" target="_blanc">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