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发展联合研发基金的实施意见

07.12.2015  16:40
晋科函〔2015〕108号

各市科技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131”创新驱动行动,深化科技计划体制改革,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大力促进产学研紧密合作、重点实验室开放共享、企业研发投入增加和重大科技难题的解决,现就鼓励和发展联合研发基金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联合研发基金是由省科技厅与地方政府或企业,围绕特定创新目标共同出资设立的一种资助方式。旨在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和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建立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搭配机制,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绩效,促进产学研合作及社会各方协同推动相关领域、行业(企业)或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2.联合研发基金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突出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激励导向,坚持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努力实现多方共赢。

联合研发基金遵循鼓励创新、市场运作、规范高效、职责清晰的原则。

3.联合研发基金是省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省科技计划进行统一管理。经费的使用、监管,遵照《山西省省级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二、联合研发基金的设立

4.根据联合研发基金出资方式和资助领域,联合研发基金分为区域联合研发基金、行业(产业)联合研发基金两种类型。

区域联合研发基金由省科技厅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重点围绕区域特色优势领域和发展需求,集聚全省科研力量,组织开展重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依靠创新驱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行业(产业)联合基金由省科技厅和有关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重点围绕相关产业及企业发展重大需求,集聚省内外科研力量组织开展基础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问题研究,促进产业转型和技术升级,引领带动行业(产业)发展。

5.联合研发基金的资助领域、资助方式、资助对象、实施期限、经费额度等,由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牵头与出资方共同商定,经厅办公会审定后签署联合研发基金协议书。

联合研发基金协议书为联合基金各出资方开展联合资助工作的主要依据。

6.联合研发基金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省科技厅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20%。

三、联合研发基金的运行机制

7.联合研发基金设立后,应建立基金管理协调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 

基金协调管理机构负责资助领域、项目指南、资助计划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或委托第三方负责联合研发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指南的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监管。

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点研发领域、重大技术路线提供决策咨询,对项目评审提出指导意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组织评审。

8.出资方应制定具体的联合研发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出资方权利和义务、联合研发基金操作办法以及其它应该明确的事项。

9.联合研发基金应专账管理。资金可一次性或分年度划拨到指定账户。

10.联合研发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可接受其他出资方加入。新的加入方应与原联合出资方共同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加入。鼓励联合研发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社会捐赠须经省科技厅审查同意。

11.联合研发基金应分年度向出资各方提交基金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基金执行完结后,要提交资金执行情况总体报告。

四、联合研发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

12.省级科技发展计划中设立“***联合研发基金专项”。专项实行“项目+课题”的组织形式,一个项目可由多个课题组成。联合研发基金专项应制定总体实施方案,明确创新目标、任务和项目框架。

13.联合研发基金的项目指南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指南编制应充分尊重出资单位意见,由省科技厅组织发布。

14.联合研发基金应面向省内外征集课题,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提交省科技厅。

15.联合研发基金的课题,由省科技厅纳入相应计划管理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并与出资方充分协商后确定。基金管理单位负责下达资金。课题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出资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在签订协议时应当明确。

16.联合研发基金项目、课题的验收,由省科技厅、出资单位和基金管理单位共同组织。基金管理单位应分别向有关出资单位提交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结题验收时要提交绩效报告。

五、政策保障措施

18.省科技厅对联合研发基金项目实施相关的创新平台建设、国际科技合作、人才团队建设等提供优先支持。

19.联合研发基金资助课题等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可单独进行成果鉴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