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护女职工需法定权益走进现实

10.04.2015  13:24

  生育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至98天;未满4个月流产可以享受30天产假;痛经严重的女职工可以带薪休息……3月30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条例(草案)》中的这些规定,很多女职工看了喜上眉梢。这意味着,山西省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将更周到。

  这一条例草案在全国率先提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保护,并将“卫生福利”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果条例草案中的这些规定最终通过,就会在法律层面给予女职工更多的呵护与保障,就会让女职工的法定权益更加丰满,显然,条例草案在多个方面都体现出了进步,传出了福音,令人期待。

  然而,对这份非常“细致、周到、贴心、温暖”的条例草案,我们在欢迎和乐见的同时也在心里打了个问号——赋予女职工这么多特殊权益固然是好事,但在现实中能够落实到什么程度?法定权益会不会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纸上的权益?仅仅是看上去很美?由这些疑问,进而产生担忧,会不会有用人单位因为嫌弃女职工的事儿多、耽误工作、成本高,或者因为不愿向女职工承担特殊保护责任,而刻意歧视女求职者、限制录用女职工呢?

  疑惑和担忧并非多余,实际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已经针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做出了比较全面周到的规定,赋予了妇女平等就业权、与男性同工同酬权、劳动履约期间结婚或生育不受限制权以及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权等多项权利,可揆诸现实,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歧视女性、提高女性就业门槛、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辞退怀孕女职工、减少甚至剥夺女职工的特殊休假等现象比比皆是,不少女职工享受的权益打了折扣,缺斤少两,或者根本就没有享受到相关权益,女职工的现实权益落后于法定权益一段不小的距离。如果这样的权益脱节状态不改变,即便赋予女职工再多再周到的法定权益,女职工获得的呵护也有限,女职工面对着法定权益有时只能空欢喜。

  执行是法律的生命,现实权益是法定权益的最好归宿。女职工的法定权益丰满而现实权益骨感,绝不是法律的初衷,更不符合保护女职工权益的需求,我们必须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落实力,努力使女职工的现实权益与法定权益步调一致。首先,作为第一责任人的用人单位必须端正用人观念,增强保护女职工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益的范围、种类和标准赋予女职工现实权益;劳动监察等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女职工的法治氛围,同时,拿出最大的履职决心和责任心,健全监管机制,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义务,让亏欠、剥夺、侵犯女职工权益的用人单位付出法律代价;此外,女职工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权益受损现象及时感知,积极申诉维权;惟有全社会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形成合力,才能让她们感受到法定权益变为现实的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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