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恒委员:应惩处监考人员违法行为

08.01.2015  12:09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吴恒委员认为,监考人员违法行为也应受到惩处。

    吴恒认为,草案将考试作弊入刑非常好。国家规定的考试,比如说高考,追求的就是公正,让每个考生都机会公平。作弊破坏了公平,理应依法惩处。涉及考试作弊问题,草案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也就是作弊的组织者、作弊器材的提供者、泄题者以及替考的双方。这四个方面涉及考试作弊的几个主要环节,但还要增加考场的管理者,或者说监考者。

    吴恒建议,入刑的对象增加考场的监考人员或者考场的负责人,对考试秩序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制止考场发生的作弊行为,并使考试失序的,应当予以拘役或者管制。

    吴恒强调,考场负责人和监考人员,特别是在国家重大考试中比如高考,如果对考场管理不尽责,应该追究责任。同时,将考试作弊入刑,本意是阻止和防范作弊,增强监考人员的法定责任就是防范作弊。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