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需过“合法性审查关” 《太原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发布

05.01.2016  11:54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2015年12月28日,市政府发布《太原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并强调,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并作出决策。

  该《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责作出的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性、决策性和合同性等重大决定。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市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向市政府 办公厅 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说明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报告和相关部门意见;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的具体规定;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承办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情况复杂的,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时限完成。市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书面审查;组织有关单位实地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在市政府法制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或论证,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决策方案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市政府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并就相关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虚假、认定事实有误或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明显违法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