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就该成为“绝缘体”

28.09.2015  10:07

作者:潘洪其

 

严格遵守“特殊交往禁令”,司法人员就能做到既不主动向当事人、律师等人员“靠拢”,也能坚决抵御当事人、律师等人员的“拉拢”,这对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禁止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发生“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等6种接触交往行为,违反者将受到纪律处分直至被追究刑责。(相关报道见07版)

五部门明令禁止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发生的6种接触交往行为中,每一种行为都可能对司法人员履行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案件有关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禁止“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等等,五部门《规定》详细列举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发生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各种情况,涵盖了司法人员履职过程中可能与外界发生接触交往的方方面面。

严格遵守这些“特殊交往禁令”,司法人员就能做到既不主动向当事人、律师等人员“靠拢”,也能坚决抵御来自当事人、律师等人员的“拉拢”,司法人员以高标准、严要求洁身自好、律己奉公,对于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禁止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发生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对司法人员履职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制约,是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些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确保司法人员依法公正行使权力,为司法人员履职和待遇提供充分的保障,包括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开始试点,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健全防止人为干扰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制度等。

在此期间,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改革方案,明确警察、法官、检察官享有高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保障。实行这些改革措施,主要是要从管理制度、权力运行、生活待遇等多方面加强保障,确保司法人员公正履职无毁誉之虞、无后顾之忧。

与此相对应的是,司法体制改革明确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法官、检察官、警察各自对办理的案件承担法定责任,这种责任从办案之日起一直延续终身;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就要循着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倒查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据此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责任。行使权力与承担责任密不可分,权力行使到哪里,责任就要承担到哪里,权力造成的影响延续到什么时候,责任追究就要延续到什么时候。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除了为司法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和享有优厚待遇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通过错案倒查、终身担责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倒逼”司法人员规范用权、谨慎用权、公正用权,还需要通过“特殊交往禁令”等严密的监督制约措施,对司法人员的个人行为和社会交往进行严格的限制,防止他们的履职受到外界的不当干扰和影响。

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语境中,“特殊交往禁令”既是对司法人员的限制措施,也有助于他们远离纷乱尘世的侵扰,可以说是对他们最好的保护。世界上确实需要有“特殊材料做成的人”,司法人员首先就应当是“特殊材料做成的人”,他们在享有行使权力和丰厚待遇保障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特殊交往禁令”,在社会关系上应有高于常人的“架子”和尊严,使自己真正成为各种不当交往和非法交易的“绝缘体”。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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