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公布两起拒不执行案例

24.07.2015  16:44

本网讯(靳彦)7月24日上午,为了更好地配合全国法院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新闻宣传周”活动,运城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运城全市法院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公布2起典型案例,并对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说明,希望媒体予以宣传,更好地促进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山西日报》驻运记者、《山西晚报》驻运记者、《山西法制报》驻运记者、《山西发展导报》驻运记者、山西黄河新闻网、运城日报、黄河晨报、运城电视台等媒体参加发布会。该院研究室主任、新闻发言人姚运兴主持发布会。

运城中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长文明军通报了全市法院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2014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决定自即日起至2015年3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行动开展以来,该市公检法精心组织、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强力推进,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全市法院共移送追究刑事责任84案87人,其中涉及拒执罪的76案79人,涉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8案8人,全市司法拘留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的348案376人。现3案3人进入审判(已经判决2案2人),法院自行拘留296案298人,公安机关实际协助查控27案27人。

发布会上,文明军局长通报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被执行人李某某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不仅拒绝履行,还有聚众欲殴打法院执行人员、砸车阻碍执行行为,李某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判决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另一起为,被执行人赵某某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并长期躲避法院执行,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5000元。

 

召开此次新闻发布会,旨在向全社会昭示,依法及时履行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是每一个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又是依法建立诚信社会、和谐社会的需要,任何心存侥幸,想通过违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相反,行为人只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有可能依法获得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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