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设立评估机构资质限定

29.08.2015  17:22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27日在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时,陈喜庆委员提出,取消合伙和公司形式设立评估机构有关股东或合伙人评估师的资质限定。

    草案规定,采用合伙形式设立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的评估师。采用公司形式设立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的评估师。

    陈喜庆建议,应取消股东和合伙人评估师要占三分之二的规定。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