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继承等关系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

15.06.2014  15:16

  昨日,记者了解到,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性住房转让等三类交易减免收费。

  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应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屋交易有关的服务。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新建商品房转,住宅为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非住宅为6元/平方米,交费主体为转让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房转让,住宅为6元/平方米,非住宅为12元/平方米,交费主体为交易双方各一半;房屋租赁,住宅为100元/套,非住宅为200平方米(含)以下100元、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含)200元、5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含)300元、1000平方米以上400元,交费主体为出租人。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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