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老赖又添新利器 申请人可自诉追究拒执罪

30.07.2015  18:48
  本报讯(记者焦占伟)以往对老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只能通过公诉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后,申请人也可以通过自诉程序追究老赖刑责。7月24日,省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本月20日颁布并于本月22日生效的打击拒执罪、限制高消费“两个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出现的重大变化,以及重点打击的八类拒执犯罪行为,同时向社会公布了我省十大涉执犯罪典型案例。

  据悉,追究拒执罪在由公诉程序转换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并行后,申请执行人只要有证据证明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就可到执行法院自诉立案:一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的。

  在限制高消费方面,此次司法解释一个最突出的变化是从限制高消费拓宽到限制一般消费,也就是高消费以外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类型。过去在乘坐列车方面,在仅仅限制坐软卧的情况下,被执行人转坐高速列车和动车组列车也是非常方便的,仅限制坐软卧则难以达到限制其出行、压缩其生活空间的效果。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把限制范围扩大到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和一般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在限制高消费方面出现的又一重大变化是,当被执行人是单位时,扩大了“有关人员”的范围,包括四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而过去对于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只限制单位的消费,往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照样拿着单位的经费进行高消费。

  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段艾生介绍说,此次最高法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对申请人的权利加强了保护,以前拒不执行是公诉,这次法律修改可以让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来自诉;对拒执罪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更加具备了可操作性,使申请人具有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对被执行人高消费限制范围进一步扩大,原来不包括高铁,这次涵盖进来了,过去规定是单位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一般被限制的是董事长、总经理,现在不仅包括法定代表人,还包括具体责任人,比如影响债务履行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具体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资产、资金实际控制人等。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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