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单位培训后不能说走就走

08.09.2015  11:53

 

作者:李晓蕊

 

小张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送小张到国外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期3个月。双方约定如果小张接受公司提供的培训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未完成服务期的,必须交纳相应的培训费用;如果小张无故不履行合同期限,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公司为小张办理了机票、签证、旅行保险、培训费用等,共花费1.5万余元。3个月的培训期满后,小张回国后口头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为公司对其不信任及拖欠工资,但是小张对此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公司认为小张是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交纳公司支出的培训费用,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支付违约金。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小张向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和违约金1.5万余元。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小张在培训结束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无法提出证据证明有正当的理由,那么应认定为属于无故不履行服务期的情况,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是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支出的培训费用。(来源:山东工人报)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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