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5年度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通过市级复核的32个县(市、区)进行省级督导评估的公告
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努力完成《教育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中确定的到2018年所有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10]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列入2015年度规划且综合差异系数符合国家标准的35个县(市、区)组织进行了学校自查,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等有关工作。经各市申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共有32个县(市、区)列入省级督导评估范围。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分为两个阶段(5月20日至6月4日,6月9日至6月19日)派出七个督导评估组分赴32个县(市、区)进行督导评估,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进行监督。
一、省级督导评估县(市、区)名单(32个)
太原市(5个)
古交市、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杏花岭区、小店区
大同市(1个)
左云县
朔州市(1个)
右玉县
忻州市(2个)
岢岚县、保德县
晋中市(4个)
祁县、平遥县、和顺县、昔阳县
阳泉市(2个)
平定县、阳泉城区
吕梁市(4个)
交口县、离石区、汾阳市、交城县
长治市(3个)
沁源县、襄垣县、城区
晋城市(1个)
泽州县
临汾市(5个)
吉县、蒲县、翼城县、古县、霍州市
运城市(4个)
芮城县、平陆县、万荣县、绛县
二、省级督导评估内容及标准
(一)办学基本条件
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辖区内省属、市属、高校附属、开发区、企业等部门和单位举办的中小学,不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农村教学点)达到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推进情况
1、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重点督导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情况,即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综合差异系数,小学应小于等于0.65,初中应小于等于0.55。
2、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努力程度。重点对发展规划、保障机制、学校标准化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办学、教育教学水平6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30个三级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赋分。采用百分制,要求每县(市、区)得分在85分以上,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实现全覆盖,交流比例分别达到10%以上。
(三)公众满意情况
公众对本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走访、面对面访谈、电话访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测算满意率是否达到85%以上。
调查的主要内容: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公众满意程度等。
调查的对象: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小学(五、六年级)、初中(一、二年级)的学生。
调查的数量:按县域常住人口的1.5%确定。常住人口在40万以下的,问卷调查数量均为600份。其比例分别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长、教师、家长、学生,其分别占问卷调查数量的5%、5%、20%、50%、20%。
调查的实施:由县(市、区)推荐且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定具有资质(委托市级及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科研单位、专业调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第三方进行。所需经费由县级政府承担。调查统计的有效样卷不能低于95%。
现予公告。
公告时间从2015年5月22日至6月19日,共21天(不含双休日)。在公告期间,如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或当面等形式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我们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单位、反映人严格保密。
电 话:0351-3039665
传 真:0351-3039665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太原市长风街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风街30号,山西省行政办公中心1号楼303房间
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