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2014年12月1日起开采原煤停止征收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27.11.2014  00:0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文件精神,2014年11月25日,山西省财政厅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及清理欠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煤〔2014〕68号),明确规定我省2014年12月1日起开采的原煤停止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相关征收管理部门限期对欠缴基金进行清理入库。具体安排如下:
      一、基金征收截止时点为2014年11月30日。截止日之前所开采或收购的原煤,按原政策规定征收或代扣代缴基金;截止日之后所开采的原煤,停止征收基金。
      二、从2014年12月1日起,基金代扣代缴环节和基金铁路运输环节、炼焦用煤环节及出省口煤焦管理环节的查验补征工作一律停止。
      三、2015年5月31日止省外煤认定工作告一段落。
      四、基金代征、查验补征及稽查部门按工作职责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部署本部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全部清理欠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