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社厅函[2014]328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文化厅
关于推荐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文化厅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化部关于推荐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78号)精神,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振奋精神、鼓舞士气,激励全省文化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文化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荐一批集体和个人参加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省文化厅(不含本级)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企事业及社团组织等;市级、县级文化局(含本级)及其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企事业及社团组织等;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2、“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全省文化系统的在职工作人员。
已获得“全国文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及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近5年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评。
(二)推荐名额
根据人社部函﹝2014)78号要求,我省共可推荐6个集体、9名个人参加“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
各市可推荐1个集体和1名个人,省文化厅厅属各单位、各处室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荐参加“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文化系列先进集体”:
1、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始终保持一致。
2、领导班子团结和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勤政廉政,干部队伍素质高,单位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等制度健全规范。
3、在艺术生产与创作、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教育和科研、文化市场管理、文化产业发展、对外文化交流、文化体制改革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4、准确把握文化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文化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
5、近5年来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全国文化系统劳动模范”: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养较高,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工作作风优良、业务素质良好、工作业绩突出、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清正廉洁、甘于奉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3、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文化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为开创文化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
4、热爱文化工作,投身文化事业,在艺术生产与创作、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教育和科研、文化市场管理、文化产业发展、对外文化交流、文化体制改革等某一方面工作取得突出成绩。从事文化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其中,拟推荐为“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需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并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三、推荐的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和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1、按照评选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各市评选推荐机构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后,撰写推荐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报告等推荐材料报送至山西省评选“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
3、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对象后,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在全省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向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推荐材料。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推荐质量。 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同时要将推荐对象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一贯表现纳入推荐考察内容,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各市评选推荐机构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重点向长期坚持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相当于副厅(局)级单位和个人不参加推荐。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且具有高级职称,并在学术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四)严肃推荐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评选推荐机构要严密组织推荐,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按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集体和人选。
推荐对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附件4);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附件5)。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确实工作进度。 各市评选推荐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1、初审材料请各市评选推荐机构于2014年6月6日前报送。材料包括:各市评选推荐工作机构推荐报告(内容包括:本市推荐工作组织领导、推荐过程、推荐对象本单位公示情况等),《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推荐对象主要事迹。事迹材料应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2、正式推荐材料报送时间另行通知。内容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3)、《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4)、《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5)、《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其中,先进事迹材料参照初审时事迹材料要求填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反映本单位工作不同内容的6寸彩色照片4张;推荐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并在推荐审批表上粘贴,同时附反映工作内容的5寸彩色照片1张。
3、上述材料纸质版均用A4纸上报,一式5份。所有上报材料(包括照片)同时报送电子版,并请注明单位、姓名。所用表格可到文化厅网站下载。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授予“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企业人员和其他人员授予“全国文化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评选推荐工作,省人社厅和文化厅联合成立山西省评选“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推荐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我省本次评选推荐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厅人事处,具体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成立相应评选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推荐工作。
六、联系方式
文化厅人事处
联 系 人:乔志强
联系电话:(0351)2027998
传 真:(0351)2027998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太原市文源巷5号省文化厅人事处
邮政编码:030001
附:
1、 山西省 “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4、 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5、 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6、 推荐对象汇总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文化厅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