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危险驾驶 他们为此付出生命代价
2015年1月12日23时许,在大同市阳高县境内,赵某无证驾驶吉利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沿S202省道行驶至26KM+800M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刘某某驾驶的秦川-福莱尔牌小型轿车正面相撞,事故造成赵某等4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调查,吉利牌小型轿车驾驶人赵某无证、醉酒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逆向、超速行驶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1月24日8时许,在晋城市沁水县境内,刘某某驾驶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沿坪曲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沁水县境内108km+300m路段,与相对方向行驶尚某某驾驶的东风牌小型面包车(车上乘坐5人)相撞,造成小型面包车内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3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事故调查,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刘某某,交通意识淡薄,在划有中心实线的弯道路段,骑跨中心实线、占道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2月20日19时许,在运城市河津市境内,谢某某醉酒后驾驶丰田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209线818km+50m处(河津市小梁乡马家庄村路段),驶出路外发生侧翻,造成驾驶人谢某某及乘坐人等4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丰田牌轿车驾驶人谢某某醉酒后驾车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2月21日14时10分左右,在阳泉市平定县境内,梁某某驾驶长安牌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巨城镇会里村赵家垴自然村水泥路(村村通)一下坡左转弯路段时,冲出路外坠入深沟(约16米深),造成驾驶人梁某某及乘车人共4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长安牌小型面包车驾驶人梁某某驾驶擅自改变构造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下坡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且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关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
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