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目标考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日 山西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目标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全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成效,客观评估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加快推进加工贸易企业转移项目落户山西,确保全省承接工作取得实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政府、省直相关部门。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为承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承接加工贸易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承接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工业增加值、吸纳就业人数、加工贸易企业税收总额六大指标。 第四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各项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所占比重分值如下: (一)承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20分) 未承接任何加工贸易企业,分值赋值0; 1个≤承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3个,分值赋值10; 3个<承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5个,分值赋值15; 承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5个,分值赋值20。 (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10分)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300万元,分值赋值2; 300万元<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500万元,分值赋值4; 500万元<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分值赋值6;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分值赋值10。 (三)承接加工贸易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0分) 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分值赋值2; 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分值赋值4; 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分值赋值6; 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分值赋值10。 (四)承接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工业增加值(按现价计算)(20分) 工业增加值≤300万元,分值赋值5; 300万元<工业增加值≤500万元,分值赋值10; 500万元<工业增加值≤1000万元,分值赋值15; 工业增加值>1000万元,分值赋值20。 (五)吸纳就业人数(20分) 吸纳就业人数≤100人,分值赋值5; 100人<吸纳就业人数≤500人,分值赋值10; 500人<吸纳就业人数≤1000人,分值赋值15; 吸纳就业人数>1000人,分值赋值20。 (六)加工贸易企业税收总额(含关税)(20分) 税收总额≤100万元,分值赋值5; 100万元<税收总额≤300万元,分值赋值10; 300万元<税收总额≤500万元,分值赋值15; 税收总额>500万元,分值赋值20。 第五条 考核方式。
(一)各市考核方式: 结合督查情况,年终对各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排名,考核结果纳入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体系。前三名加2分,四至六名加1分,七至
九名不加分,最后两名得分低于全省平均分30%以上的减1分。对不负责任、工作不力、完成任务差距较大的市实行一票否优,取消优秀资格。
(二)省直相关部门考核方式: 根据项目审批进度另行制定办法,年终评选,按效果的好和差酌情加0.5-1.5分。
第六条 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根据本考核办法,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分组对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情况以查验会议记录、文件、视听资料等实证资料和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考核。
(二)各市对于反映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各项指标的统计数据应提供相应的市级主管部门或其他上级部门的证明材料。凡须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即用证明提供单位的红色文
头纸打印。各证明提供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所证明的经济指标的来源、核算范围等进行认真审核。弄虚作假的,由证明提供单位承担责任。
(三)建立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督查和问责机制,将各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进展情况纳入省政府月度经济运行调度会进行通报。对承接产业转移成效明显的市、县予以激励支持,对
工作不力的市、县要约谈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策兑现。
第七条 本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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