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约定与法相悖 公司解约要给补偿
两年前,单身的赵女士和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因单位担心她会在合同期内结婚生子产生假期影响工作,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其在5年内即使结婚也不能生育,若有违反,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为想得到那份工作,赵女士无奈签下了合同。可是没想到自己很快有了心仪对象并结婚,最近又打算生宝宝,在得知她的情况后,前不久单位立即决定和她解除劳动合同。赵女士问,“我的合同还没到期,单位这样做究竟是否合理?我和单位的单身约定是否算数? ”
说法:
“虽然赵女士和单位有约在先,还是以合同的方式,但因为合同内容和法律相悖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法律人士认为,首先来说,本案中的“单身约定”违法。《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中所说的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结婚或离婚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强制或干涉。本案中,公司以赵女士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作为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并将赵女士违反“单身约定”作为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明显是对其婚姻自主权的侵犯、干涉。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单身约定”从一开始时起便对赵女士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她完全有权拒绝履行该约定。
其次,“单身约定”并非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解除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单身约定”并不在其列。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如果公司我行我素,则其必须按照赵女士的工作年限、月工资标准,向赵女士支付双倍赔偿金。(博雅)
来源: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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