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从事电力设备收购应备案
31.08.2014 12:14
本文来源: Sxgov.Cn
记者从《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4年9月1日起,从事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公安机关备案,非法经营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这是山西省首部规范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共37条。
数据显示,3年来,山西省共发生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事件32000多起,造成安全隐患的同时还影响正常供电秩序,《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山西省法律空白。《条例》规定,从事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并向公安机关备案。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登记出售者基本信息和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来源、规格、数量等情况,登记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条例》细化了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杆塔上悬挂广告牌;不得擅自在杆塔上搭挂通信、广播等缆线;不得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杆塔或者拉线;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损毁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及电力通信设施;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升放飞行器、风筝、气球等。如违反规定,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条例》还将风力、光伏发电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纳入保护范围,明确了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的范围;明确了电力设施保护与矿产企业的关系处理等。
山西电网作为京津唐电网乃至国家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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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2014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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