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条款成网购消费者维权难以逾越的障碍
作者:李长亮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消费者日益关注网络购物安全问题,但对网络购物的纠纷解决方式关注较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电商公司在注册服务协议中一般对纠纷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可能给网购消费者维权造成一定障碍。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纠纷发生,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二中院对网络购物协议管辖条款相关情况进行了专门调研,并对消费者维权益提出有益建议。
【案件】
2014年,二中院审理的涉网络购物协议管辖条款的案件有2件,为新出现的案件类型。案件类型主要是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即消费者因网络购物与电商发生纠纷,在二中院管辖的五个区县的基层法院起诉后,电商公司根据服务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上诉到二中院的案件。
【案件特点】
协议管辖条款多为格式条款。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初次消费时,必须同意电商公司事先拟定的服务协议,否则无法完成注册。这类服务协议对一般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如《携程旅行网服务条款》中约定“因用户通过携程网预定任何产品而导致的争议,将同意接受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淘宝服务协议》就纠纷的管辖写明“一旦产生争议,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条款给消费者维权造成障碍。与传统的购物方式不同,网络购物具有跨区域的特点,消费者往往遍布各地。上述协议中的管辖条款相当于排除了合同履行地、消费者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连接点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不得不进行跨地域维权。这无疑将大大增加消费者的诉讼成本,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迫使消费者望而却步,放弃维权。
人民法院对协议管辖条款实行实体审查。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纠纷案件,虽然主要进行形式审查,但不完全排除实体方面的审查,否则可能造成诉讼双方在诉讼地位上的不均衡,因此对电商公司制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应进行实体审查。如果电商公司未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该协议管辖条款作出了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增加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和负担,应当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以此敦促电商公司制定更为合理的服务条款,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
【相关建议】
电商公司制定条款应公平、合理。电商公司在拟定服务条款时,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避免制定对消费者明显不利或严重增加消费者负担的条款。
电商公司应充分履行相应的提示义务。对服务协议中协议管辖之类的关键条款应采取大号字体、加粗等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醒目方式予以显示,对消费者可能有疑义的条款可以通过备注等方式加以说明。
消费者应充分了解相关条款。消费者在注册用户时要认真阅读服务条款,事先了解自身在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以避免发生纠纷或发生纠纷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因网络商品交易引起的纠纷由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经营者应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敦促经营者制定合理的服务条款。
制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的特别规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属于普通合同纠纷的一个项下纠纷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在通过信息网络订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将买受人住所地或者是收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但在协议条款对管辖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上述条款不足以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充分保护。建议在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规范时,可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对此类纠纷的管辖作出相应的特别规定,由消费者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样也可以倒逼经营者进行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从根本上推进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侯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