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站宣传片广告合同
广告代理发布合同
甲方: 北京百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北京市北太平庄路27 号铁道部党校图书馆402 室
乙方: 山西省旅游局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太原市长风街30 号
鉴于: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 乙方委托甲方在 北京西站 发布 山西省旅游宣传 广告;
1.2甲方协助审查乙方提交的广告内容,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出修改,乙方做出修改前,甲方有权拒绝发布;
1.3乙方按时支付给甲方相应的广告发布费;
1.4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发布费用前,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开具正式发票;
1.5未经甲方认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包。
第二条 发布细则:
2.1广告发布区域:北京西站南侧进站大厅二层1块,6.5m×5.5m
北京西站南广场3块,6m×4m,8、9、10、11高铁候车室各一块,4.88m×2.66m。
广告发布时间:7点至23点。
广告发布规格:30秒/120次/块/天。
2.2广告发布周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共12个月)。
2.3广告发布价格:每块LED电子显示屏30秒每月46万元,7块每月322万元,12个月广告总费用为3864万元,折扣后价格为240万元(该240万元即为合同总价款)
战略合作赠送媒体:北京西站4、5、6、7及母婴候车室LCD5块,规格4.88m×2.66m;赠送时长与合同上述规定一致。
5、付款方式:
第一笔付30%,即720,000元,即柒拾贰万元整,在2015年1月30日前付清;
第二笔付30%,即720,000元,即柒拾贰万元整,在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
第三笔付30%,即720,000元,即柒拾贰万元整,在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
第四笔付10%,即240,000元,即贰拾肆万元整,在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
第三条 双方责任及义务:
3.1 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好的广告保障乙方的广告投放发布;
2) 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
3) 如遇铁路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正常发布,甲方保证合同期内总共的发
布总量不低于本合同附件所述广告发布的最低要求;
4)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具备在北京西站上述位置发布广告的资质和资格证明。
3.2 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 乙方应在合同签署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 乙方应保证广告画面的合法性,并按照广告发布相关条例提供给甲方相应的审批资料;
3) 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的内容。
第四条 侵权责任:
本项目运营中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与第三方权利义务纠纷或侵害第三方利益的,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保证对其制作的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负责,若因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推广手段和内容违法而导致的与第三方权利义务纠纷或侵害第三方利益的或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由于乙方提供的广告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引起的纠纷和全部法律责任,由该信息的提供方承担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5.2 如乙方未按时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按每日万分之三收取违约金;
5.3 如甲方不能按期发布广告或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布乙方广告, 乙方有权向甲方按每日万分之三的合同总价款收取违约金;
5.4 如甲方不能按期发布达10日以上或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发布乙方广告累计达10日以上的, 乙方还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无条件承担。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订立、解释、效力、履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乙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诉讼,法律另有强制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生效:
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合同章后生效;
7.2 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提前 一个 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双方协商认可后可解除合同;
7.3 因具体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以协商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就以上内容达成一致!
甲方:北京百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乙方:山西省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