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交车站牌广告

10.09.2015  19:04

 

广告发布合同

 

合同编号:ZXBR/XS-2015- 00 20

 

 

甲方:山西省旅游局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大街30号

邮编:030006

电话:0351-7322060

联系人:许波

 

乙方:北京中翔博润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1017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803898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在北京户外公交候车亭进行广告发布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广告发布位置及形式

1、广告媒体情况:

广告媒体规格:单块媒体规格为 3.5 米×1.5 ,单块媒体面积 5.25 平方米

广告媒体数量:45 块

广告发布形式:北京公交候车亭灯箱,双面发布,24小时展示,可轮换式发布.

二、广告发布期限

本合同下广告发布期限为 5 个月,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最终以实际上刊发布时间为准。

本合同下广告发布期限依据各市旅游局签订合同发布期限为准,以实际上刊时间为准。

合同届满期满,甲方如需继续使用本合同第一条下该媒体,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可对续约条款进行协商。

三、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壹佰零壹万贰仟伍佰元整(RMB1 ,012 ,500元整), 优惠价: 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RMB 1,000,000.00 元整 ),包含合同签订时约定的设计费(甲方可提供2幅画面乙方免费设计,超出画面,设计费用2000元/幅)、第一次画面的制作费、画面上刊费、广告发布费、税金、维护费等广告发布所需的全部费用。

2、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合同总费用中的人民币1,00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并应按下列约定向乙方分阶段支付价款:

2.1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下费用的30%广告发布费,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

2.2广告全部安装发布并经甲方验收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30%广告发布费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2.3  广告发布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40%广告发布费人民币400,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
在广告发布期间,如甲方要求更换发布画面,甲方需另行支付制作、上刊费用,费用支付标准为:人民币300元/块。

4、甲方应按时将广告费汇至乙方账户: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北京中翔博润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朝阳支行

账号:9108  0154  7400  16241

5、开具发票:

      5.1乙方提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第三条第2款按时向乙方支付价款。

      5.2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广告发布条款

1、甲方必须在广告上刊前1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由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确

认的广告设计彩色样稿以及其他乙方要求提供的文件和材料,以供乙方报送公交集团相关部门审核。

2、甲方承诺其所提供的用以最后上刊的广告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并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知识产权或名誉及肖像权等。

3、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关于其所需提交的相关广告

审批文件的具体明细。

4、若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广告发布画面,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设计费用。如

因甲方提出委托乙方设计广告发布画面,导致本合同下广告未能按照本合同

约定日期完成首次发布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如在发布期内更换广告发布画面,应提前将上刊彩色样稿以及其他

乙方要求提供的文件和材料交与乙方再次审批,甲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乙方确认画面更换的内容并提供素材、并与乙方确认需支付的更换广告发布画面的的金额(即300元/块),并于广告画面更换前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给乙方。若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设计样稿,甲乙双方应当就乙方向甲方提交初稿的期限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如因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定稿期限与本合同下发布期限发生冲突,则双方应参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将本合同下更换广告画面的期限进行相应顺延。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定稿,并按照设计定稿并根据本合同的媒体形式为甲方设计终稿,并以书面形式最终确认发布样稿。若甲方自行提供设计稿,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设计稿送达乙方,乙方将按照设计定稿并根据本合同的媒体形式为甲方设计终稿,并以书面形式最终确认发布样稿。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第一条约定发布广告,并有权也有义务对广

告发布情况进行核实。

2、甲方应按约定如期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下第三款的费用。

3、甲方应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民事

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商标权等。如因广告内容而

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对乙方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金或者和解金、行政机关罚金等。

4、在收到乙方上刊通知后,甲方有权在收到上刊通知5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并签署验收通知书。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对甲方主体资格,以及甲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形式合法性进行

简单审查,乙方审查范围不包括广告内容是否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

2、乙方应自收到甲方提交广告画面样本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回复同意发

布或不同意发布或提出修改意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甲方广告画面内容进行删改或其他实质性变更。

3、乙方负责办理广告发布的相关报批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

  1. 乙方在为甲方办理在公交集团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广告上刊所需的相关

手续。

  1. 乙方负责办理所有甲方广告画面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不包括

需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广告画面)。

4、乙方负责广告画面的安装及广告位的管理及日常维护,并承担本合同下

广告位维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5、在完成广告发布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广告发布通知和广告发布

照片。

七、媒体数量的变更与补偿

  1. 由于公交集团运行资源调整或广告规划的变更,导致乙方本合同项下媒体

不能继续发布,乙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乙方不能继续使用本合同下媒体为甲方提供发布服务的行为,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使用其他位置媒体继续发布广告予以补救,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暂时发布的媒体位置不满意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自本合同下媒体暂停发布之日,本合同解除,乙方应退还甲方剩余期限的合同价款。

  1. 因公交集团运行资源调整,广告媒体需暂停发布的,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甲方,双方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乙方尽力为甲方安排其他媒体位置,甲方可同时要求乙方自本合同下广告媒体恢复发布之日起,恢复对甲方广告的发布。在本合同下广告媒体暂停发布期间,乙方提供其他位置媒体为甲方提供发布服务的行为,视为甲方完全遵守本合同下义务,甲方不得据此主张乙方违约,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经协商,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暂时发布的媒体位置不满意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自本合同下媒体暂停发布之日,本合同解除,乙方应退还甲方剩余期限的合同价款,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合同变更和终止

  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2.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未就续约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自然终止。
  3. 如因本合同第七条以外的原因,任何一方如需提前终止合同,均应以书面

形式向对方发出提前终止合同的通知并告知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原因。在提出终止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补偿金之日,本合同终止。

九、违约责任

1、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另一方造成

经济损失的,过错方应赔偿给无过错方损失。

2、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时,又未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约定

通知乙方提前终止协议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迟延给付广告费金额的1‰。如逾期满1个月,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乙方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解除。

3、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约定日期完成广告发布工作的,如是乙方原因,每延

误一天乙方应相应将甲方广告发布日期向后顺延。

十、免责条款

1、凡遇不可抗力或由于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政策调整及公

交集团流程环境调整、业务布局改变,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可变更合同内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变更、部分或者全部解除的经济或者法律责任,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应按照广

告发布的实际天数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合同金额;甲方已超额支付合同金额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超出款项一次性退还甲方。

十一、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

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要求解决。

十二、保密条款

1、未事先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各自关联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

方披露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2、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均有法律效力。

十三、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确认。

2、本合同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北京中翔博润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