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起纠纷庭前调解减诉累

31.05.2016  06:10
  员工未经公司同意,工作期间自行离职,在讨要工资时,与公司产生纠纷,最终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近日,侯马市法院在审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承办法官王为民根据案情启动庭前调解机制,促使原、被告当庭达成11000元工资款调解协议。

    2014年3月,被告李某前往原告山西某食品公司,自称其在运城从事食品快销行业,可以顺便推销原告公司的产品。因原告正处在市场拓展阶段,同意被告的代销请求。经过半年市场推广,原告于2014年10月开始组建公司营销团队,便要求李某辞去其他工作岗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10月29日,在被告自称无其他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原告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李某在完成销售任务后才能拿到高额奖金,没有完成任务则仅有基本工资1500元。合同履行期间,因被告在其工作任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未与原告协商就自行离职,导致原告有一部分货款迟迟无法追回,继而引发工资欠款纠纷。

    庭前调解过程中,为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彻底化解矛盾,法官及时将原、被告分开并单独做其思想工作。最终,通过庭前调解,原、被告各自做出了适当让步,原告感激被告在公司成立前期在销售方面所作出的贡献,被告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给公司带来的影响,双方握手言和。

  

通讯员谷明辉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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