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冠名山西的劳务派遣单位201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报送情况的通报
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报送情况的通报
晋人社厅函〔2015〕22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劳务派遣单位,各有关用工单位: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6月20日印发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用。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71号),冠名山西的劳务派遣单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截止2014年12月31日,冠名山西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共计130户。截止2015年4月15日,130户劳务派遣单位中共计125户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报送了2014年度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详细名单见附件1);5户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报送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人社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报送,此情况记入企业信用记录(详细名单见附件2)。
各用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选用信用记录良好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合作伙伴,切实保障广大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各市县人社部门劳务派遣许可机关,要加强对所管辖的劳务派遣单位报送工作的指导,督促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和报表,对所报送材料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报告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附件1: 按规定报送报告的企业名单
附件2: 不按规定报送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