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07.07.2015  11:39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充分发挥政府性债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6月9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8号),着力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解决“怎么借”的问题。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上级政府负责核定下级政府的债务规模。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市、县政府债务由省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政府举债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二是解决“怎么用”的问题。各级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政府债务收支要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政府债务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城市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或置换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新增债务要优先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安排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筹资的项目举借政府债务。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在建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金合作模式和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三是解决“怎么还”的问题。省财政厅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市、县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市、县进行风险预警。各级政府是本级债务的风险处置及承担主体,债务高风险市、县要积极采取措施,将风险压缩在可控范围内。出现偿债困难时,要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

债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债务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偿债责任监管人。原债务主体已不存在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置债权债务。有关债务单位和债务部门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通过预算安排、发行政府债券置换等方式逐步偿还。

四是解决“怎么管”的问题。各级政府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积极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情况;严格工作考核问责,将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