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专利保护力度 进创新能力提升
23日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在作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时指出,为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运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制定了专利法,并于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对法律进行了修订。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注重发挥专利制度在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创新能力提升方面的作用,使专利法的贯彻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
陈竺表示,从这次执法检查反映的情况看,一是专利侵权现象整体上还时有发生。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当前侵权行为呈现出链条化、网络化、复杂化的新特点,给专利保护带来新挑战;二是专利保护效果与创新主体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专利维权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赢了官司、丢了市场”以及判决执行不到位等状况,挫伤了企业利用专利制度维权的积极性。
针对专利保护实际效果与创新主体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这一问题,执法检查组建议,要继续加强和完善专利执法机制,妥善处理保护专利权与防止专利权滥用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判赔力度,以司法判决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升司法保护公信力。要按中央统一部署,依法稳妥推进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另一方面,要继续发挥专利行政执法查处迅速、程序简便的优势,充实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能力,探索完善专利快速维权机制。促进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降低专利维权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同时,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等创新主体对专利制度的认识,引导其建立专利分析预警机制,加强自我保护和应对专利纠纷的能力。要引导、扶持行业协会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建立和完善协议调解、仲裁机制,促进行业、行政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
充分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
执法检查组认为,总体上看,专利许可转让不够活跃,市场化水平较低。在上市、并购、作价入股和质押融资等活动中,专利等无形资产的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一些地方工作存在重扶持专利申请、轻促进专利运用的现象。科技、经济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结合不够紧密且缺乏合理的分工。国防专利成果转化渠道不畅。高校和科研院所“重申请、轻运用”的问题较为突出,专利“沉睡”与“流失”现象并存。2013年全国专利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国内高校授权专利实施率不足三成。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专利转化面临政策、体制障碍,科研人员创造和实施专利的热情和积极性不高。
针对专利运用能力不足,专利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这一问题,检查组建议,政府部门要加强职能转变,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综合运用财政、税收等政策,大力引导和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造和运用专利等知识产权。一是要在科技、产业、贸易等政策中突出专利质量导向,引导创新主体更多关注前沿核心技术研究,在关键技术领域超前布局核心专利。二要破除制约专利运用的制度性障碍,深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权改革,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搭建产学研用结合的专利运营平台,健全专利成果转化机制。三要进一步推动企业成为专利创造和运用的主体。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增强企业掌握运用专利制度和专利资源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四是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体制机制,加强专利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推进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的开放和利用,完善专利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更有效地促进专利创造和运用。
完善专利代理等社会服务体系
陈竺在报告中提出,专利公共和社会服务能力不强,与快速增长的社会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一是专利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服务能力不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置分散,各地专利管理机构设置参差不齐,无法实现专利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有效融合管理。二是专利公共服务投入严重不足,专利工作保障力度不够。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开放不充分,高质量平台建设滞后,专利信息服务水平和能力需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企业海外专利布局和维权能力较弱。三是专利社会化服务专业人才和服务机构的数量和能力不足,服务领域和范围有限。
针对专利公共和社会服务能力不强问题,执法检查组建议,专利代理等专业化服务是我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创新主体权益、保障专利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支撑。一要加快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营造有利于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环境。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专利代理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监管、扶持和引导,推动专利代理服务行业向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三要加强专门人才培养和培育力度,进一步充实和壮大专利代理人才队伍。同时,扶持和引导从事专利信息加工、专利战略咨询等社会服务业发展。(毛磊 张洋)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