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边境通行证》须知
一、《边境通行证》的申领范围
●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二、申领《边境通行证》需提供材料
1、《前往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一份,可网上下载或直接到户籍地派出所领取;
2、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1寸彩照3张(申请表1张,通行证2张)。
三、《前往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委填写)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并签名、盖章。
2、公安派出所意见:统一格式为“经对XXX进行调查核实,该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不予受理情形,同意办理。”由所长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派出所公章。若不同意,请说明理由。
3、《申请表》所填项目要详细、完整。
四、《边境通行证》的受理、审核、签发
(一)各派出所对申请表所填项目进行初审。
(二)初审后,由县级公安局户政受理部门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签发《边境通行证》,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五、证件缴销及处罚
边境通行证有效期满后,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缴销;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对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 《边境通行证》或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罚。
六、注意事项
●《边境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并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者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