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边境通行证》须知

15.11.2014  10:12

一、《边境通行证》的申领范围

●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二、申领《边境通行证》需提供材料

        1、《前往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一份,可网上下载或直接到户籍地派出所领取;

2、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1寸彩照3张(申请表1张,通行证2张)。

三、《前往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委填写)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并签名、盖章。

2、公安派出所意见:统一格式为“经对XXX进行调查核实,该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不予受理情形,同意办理。”由所长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派出所公章。若不同意,请说明理由。

3、《申请表》所填项目要详细、完整。

四、《边境通行证》的受理、审核、签发

(一)各派出所对申请表所填项目进行初审。

(二)初审后,由县级公安局户政受理部门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签发《边境通行证》,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五、证件缴销及处罚

边境通行证有效期满后,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缴销;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对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  《边境通行证》或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罚。

六、注意事项

●《边境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并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者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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