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家具采购合同
阳高县政府采购中心
办公家具采购合同
YZC2015—023XJ-1号
需方:阳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立合同单位
供方:大同市南郊区金牛家具市场宇飞家具经销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据阳高县政府采购中心对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的评审结果,并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项目 名称: 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第二条标的(名称)、技术 规格、数量
序号 | 名称 | 技术规格 | 品牌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1 | 办公桌 | 140cm*70cm*75cm | 豫光 | 40 | 张 | 350 | 14000 |
2 | 办公椅 | 高85cm*宽48cm | 豫光 | 40 | 张 | 130 | 5200 |
3 | 二门铁皮柜 | 长85*宽38*高185 | 豫光 | 30 | 个 | 400 | 12000 |
4 | 床 | 长190cm*宽90cm | 豫光 | 23 | 张 | 180 | 4140 |
5 | 椅 | 宽50cm*高46cm | 豫光 | 40 | 个 | 150 | 6000 |
总报价(人民币小写) | 41340元 | ||||||
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 肆万壹仟叁佰肆拾元整 |
第三条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国家标准
第四条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和费用承担
交货时间:2015年7月30日前
交货方式:供方将货物送达需方指定的地点。
费用承担:供方将货物送达需方指定的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五条验收标准、方法、时间和地点
需方接到供方货物后应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现行的
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按照需方要求执行。
第六条付款方式
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货款。
第七条保证金
供方按谈判文件规定在采购方交存保证金。
第八条售后服务
按供方报价文件时的承诺执行。
第九条违约责任
1.需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由违约方向供方偿付合同款总额5%的违约金。
2.需方逾期支付货款(以银行开出的汇票或支票日期为准),每逾一日,需方向供方偿付所欠款额3‰的违约金;供方所提供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需方有权拒收,同时,供方向需方偿付合同款总额5%的违约金。
3.供方不能交付货物时,向需方偿付合同款总额5%的违约金。
4.供方逾期交付货物时,每逾一日向需方偿付合同款总额3‰的违约金,逾期交付7天后,采购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条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及采购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出具有关权威机构的证明后,经另两方同意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仲裁
供需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供、需、采购方三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为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采购方留存一份,报阳高县政府采购领导组办公室备案一份。
需方:(章)阳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人代表:姚利军
供方:(章)大同市南郊区金牛家具市场宇飞家具经销部
法人代表:王苗云
联系电话:13935212941
地址:金牛家具市场3-B-20乙号
签字日期:2015年7月8日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大同前进街支行
帐号:146733158215
采购代理机构:阳高县政府采购中心
法人代表:杜雪峰
签字日期: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