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制度创新 山西煤炭矿权出让转让领跑全国

18.01.2016  11:25

    “这消息太好了,解决了我们打了5年报告没有批复的项目,企业投资全部盘活。”1月15日,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矿产资源部经理王智勇得知《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其中关于矿业权人可以开采批准范围内的共伴生资源的规定,让他感觉到企业迎来了发展的曙光。

    2007年,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作为中国铝业全资子公司在山西投资了一个80万吨氧化铝项目,项目落地之后有4个配套矿山,其中3个由于矿山中有煤,迟迟批不下铝土矿采矿证。“我们只是购买了铝土矿资源,可要采到铝土矿先要过煤层,但我们没有取得煤炭资源开采资格,当时也没有任何地方法规明确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置,所以我们的采矿证就一直办不下来。”王智勇说,2010年开始,他们多次向政府及主管部门打报告,可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谁也不敢乱开口子,导致企业一直不能正常运转。

    近日,《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这是继清费立税、煤检站撤之后,山西革命兴煤的又一破冰之举。“如果说清费立税、煤检站撤是山西煤改的治标之举,那么《办法》的出台就是治本之策,通过制度遏制滋生腐败的缝隙。”省国土资源厅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处处长袁同锁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办法》从酝酿到出台,全国范围内征集358条意见,经过了23次大修改。《办法》的实施,十大创新之举让山西矿业权出让转让制度领跑全国。

    高价转手卖矿在山西不会再有本世纪初,我省经历了三次大的煤炭资源整合,最终使山西的煤矿数量从2002年的6000多座,缩减至如今的1055座。“煤炭数量少了,但单井年产量却高了很多。”袁同锁说,2002年山西的煤矿单井年产量平均在3万吨左右,而现在达到了120万吨。如今,随着煤价下跌,煤企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

    《办法》实施,让很多挣扎在生死线上的煤企看到了希望。作为十项创新之一,《办法》规定,今后,矿业权人不仅有权勘查、开采煤炭资源,也有权勘查、开采批准范围内的共伴生资源。“这就意味着,以后煤企在矿井里不仅可以采煤,遇到铝土矿、硫铁矿等伴生资源,只要取得资质都可以开采,一次投资可以有多样收益。”袁同锁说,这一看似改革的一小步,其实是激活矿产资源市场交易的一大步。

    几千万买个矿,转手卖出几个亿,今后这样的情况在山西不会再有。“《办法》用制度堵住了权力漏洞,今后矿权出让转让将不得再有私下交易。”袁同锁表示,作为全国创新,今后山西矿权出让转让将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年度出让总量由省政府确定,出让转让要招标拍卖挂牌,个别属于协议出让范畴的,也要向招拍挂取得矿权过程一样,向社会公示价格及其他内容。

    “把所有‘家底’都向社会公开,最终成交价格也要告知社会,这表明了省委、省政府的煤改立场,不允许有暗箱操作、不给‘递条子、打招呼’留机会。”袁同锁说,除此之外,《办法》还提出要限制超额利润,经国家批准后,山西省实行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特别收益金制度,这就表明,今后,山西煤矿买卖中产生的超额利润,不会再流入个人“腰包”。煤矿能不能开须征求当地百姓意见以前,煤矿能不能开,是审批说了算,但今后,开煤矿也得征求当地百姓的意见,否则,煤矿也开不了。

    “曾经在我省就出现过煤矿手续齐全,但由于当地百姓阻挠,导致矿企不能正常运转的例子,但今后不会了,《办法》规定,新设煤炭资源矿业权前,要征求矿区所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居民的意见。”袁同锁表示,关口前移,提前征求意见,可以降低企业投资风险,也有利于企业正常运营。

    作为创新举措之一,《办法》规定,矿业权转让过程中,相关人员要采取回避制度。“《办法》规定,投标人资质审查委员会、竞买人资质审查委员会、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议研究等参加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袁同锁介绍说,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煤炭资源矿业权所在地为本人籍贯地的,与煤炭资源矿业权申请人、竞买人的承办人有亲属关系的,与煤炭资源矿业权申请人、竞买人及其承办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等等。有了回避,给矿权出让又加了一把“安全锁”。

    《办法》的另一项创新之举,是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以前,我们没有明确过哪些情形矿权不能转让,这就为腐败留下了口子,现在通过负面清单制度,大家一看就明白什么情况能转让、什么情况不能转让,也不用通过请客吃饭来探口风,更是扼住了权力腐败的可能。”袁同锁表示,《办法》明确规定,发生采矿权部分转让的、被纳入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在整合期间未经批准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等六种情形,煤炭资源矿业权不得转让。不同市场主体在煤炭资源配置过程中可平等参与以前,在山西办煤矿首先要进入地方政府规定的煤炭经营主体资格范畴,否则,就没有主体资格。“《办法》创新资质管理,解决了不同市场主体在煤炭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平等参与问题,等于是开放了市场。”袁同锁表示,这解决了很多有实力的大集团进入山西发展煤炭事业的“门槛”问题。

    《办法》不仅解决了“进门”,还为矿业权人融资开辟了新路。“《办法》拓宽了探矿权人的权益,规定了煤炭资源探矿权可以抵押,这在以前是不可以的。”袁同锁说,这一下子就拓宽了矿业权人的权益空间,为矿业权人融资开辟了路径。

    你想买矿,我就故意捣乱,比你价高,得手后不按规定履行义务,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办法》规定,我省将实行矿业权出让转让黑名单制。其中,规定了中标人、竞得人或申请人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三年内不得参加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公开竞价出让或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我省是煤炭资源大省,国家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办法》的出台是山西革命兴煤的又一重要举措,《办法》的整个制定过程是以问题为导向来制定,解决了煤炭资源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不公开、不透明,我省长期以来一直以协议出让的方式配置煤炭资源,存在程序不规范透明、价款标准不能反映市场变化等问题。同时,二级市场也存在不公开、不规范、监管缺失等问题。”袁同锁表示,《办法》着力推动山西省煤炭产业向“六型”转变,并与我省已出台的《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章制度一起,为走“革命兴煤”之路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6年初,煤炭大省山西,以一制之举开启了新的革命兴煤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