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长江法解决生态保护问题
长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生态安全是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最根本的基石。然而,近年来,长江流域生态状况日趋严峻,水环境污染严重、水生态退化明显、人类开发活动对资源环境的破坏加大。
如何建立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全国人大代表、长江水利委员会主任刘雅鸣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应该加强立法的硬约束,加快推进长江法立法进程,将长江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中的优先项目,为打造中国新经济支撑带提供法治保障,解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问题。
刘雅鸣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长江流域法律法规体系缺乏国家层面统一规划与顶层设计,法律法规衔接性与协调性不强,流域立法“双滞后”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依法加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生态修复的时代要求极不相适应。同时,长江流域管理体制机制上条块分割、部门分割依然存在,流域治理手段缺乏,水资源市场化配置、风险控制、利益补偿、监督检查机制等还需要大力培植,流域综合治理技术能力还比较薄弱。
近年来,长江流域局部地区洪涝、干旱灾害频发,防洪抗旱仍是长江的心腹之患;局部地区水质、水生态环境有恶化趋势,水污染与水土流失也严重威胁到流域生态安全;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造成局部区域水环境质量降低、水生态系统受损、水土流失加剧、地质灾害加剧、重要湿地萎缩、水污染风险源增多。
为此,刘雅鸣建议,制定长江法,通过梳理与平衡长江流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多种功能以及依附其上的多元利益关系,确定不同类型法律权利的优先位序,建立权利冲突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具体制度,明确执法主体和管理权限,达到建设健康长江的流域保护目标。
“此外,针对流域管理的特殊性和综合性,通过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完善流域综合管理的体制机制,正确处理好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和行业管理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流域综合管理的目标。”刘雅鸣说。(王开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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