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一般性行政法规

10.06.2014  18:20

      一、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一般性行政法规

      1. 什么是小型微型企业?
      根据201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四部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其中,工业领域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为:从业人员在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营业收入在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 小型微型企业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1)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自然人(私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或自然人在公司所占股份51%(含本数)以上,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在哪里?
      分公司是非独资法人的企业,由母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企业,由母公司和投资人出资,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

      4. 设立公司制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公司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应提交由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和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股东认定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制定后,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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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申办合伙企业的条件有哪些?
      申办合伙企业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应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协议包括以下内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违约责任。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生效。

      6. 合伙人能在合伙事务之外经营自己的事业吗?
      合伙人在合伙事务之外经营自己的事业是法律所允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合伙人利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与信息秘密)、设备等为其另设的同行业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可见,合伙人不得经营与合伙事务相关的事业,相反如果合伙人在合伙事务之外经营自己的事业,与本合伙企业不构成同业竞争,应是法律所允许的。

      7. 什么是非正规劳动组织?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组织本市下岗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开发社区服务业、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等进行生产自救,以获得基本的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一种社会劳动组织。
  其一是由下岗失业人员自己寻找经营服务项目,以自主就业的形式组织起来进入社区的劳动组织,其特性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项目的开发范围主要有区域经济特点的劳动密集型项目、社会服务型项目。
  由劳动组织的筹备负责人或发起人向所在地再就业工程领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认定申请书;
    (2)劳动组织简章;
    (3)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名册、出资者名册以及有关证明;
    (4)与所进入的社区现就业服务载体签订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其二是地区政府根据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帮助建立的劳动组织,如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培训实习和劳务输去基地等,是非盈利性(公益性)劳动组织。项目的开发范围主要有市政市容的保安、保洁、保绿、各类公益性节庆活动等突出性劳务项目、在社区兴办的各种以市民提高生活质量需求的各种便民利民服务的非盈利性项目。

      8.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申办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筹建负责人)应为本市户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开业者。
  (2)从业人员的主体是本市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业人员中的其他人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
  (3)开办资金由劳动组织筹建负责人或筹建合伙人自筹解决。其投资资产总额一般在50万元以内(包括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等)。
  (4)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行业规定要求的经营性场所。
  (5)经营服务内容符合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的规定。

      9. 农村失业人员是否可以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农村失业人员可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参加免费的开业指导培训,直接到所在区(镇、乡)的职业介绍所报名,也可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机构报名咨询。

      10. 小型微型企业如何申请贷款?
   我国的小型微型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条件是: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在银行开有基本结算账户,按时向银行报送财务报表等资料,能提供有效贷款担保或质押,不挪用贷款用途,接受贷款银行的贷后监督检查,经济效益良好并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申请银行贷款的程序为:银行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贷款申请书及购销合同、有关个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对其提交的贷款担保书或贷款质押物的资料进行审查鉴证,并开展一定的贷前实地调查,然后作出是否同意贷款的决定。同意贷款的,申请人还需到当地县(市)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部门办理一份《贷款证》,并在该家发放贷款的银行开立一个基本或辅助结算账户;至此,贷款银行方将贷款资金转入所开立的账户内,由申请人按照其所申请的贷款用途自主支配使用。
      申请银行贷款还需注意:在贷款品种方面,个私经商者一般宜从小到大逐步升级,可先通过有效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担保等手续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等有了一定实力再申请项目贷款。在贷款利率方面,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对个私业的贷款利率可实行上浮,上浮幅度为30%以内。但各家银行、信用社的上浮幅度并不一致,所以,在申请贷款时,可“货比三家”。

      11. 新创企业如何申办营业执照?
  企业的登记注册程序是:
  (1)名称审批程序:企业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核准后,根据核准的名称作设立登记。
  (2)设立审批程序:对涉及有关行业须前置审批的,已获准名称申请的,企业应以已核准的企业名称去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
  (3)申请登记注册程序:申请设立的企业将依法准备齐全的应交文件、证件和设立申请书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文件是否齐备,决定受理与否。凡符合登记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在十五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和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三十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12. 个人独资企业开业需要哪些证明(件)?
所需主要材料主要有:
  (1)书面申请(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2)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职业状况承诺书;
  (6)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
  (7)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8)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9)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13. 个体工商户主要登记的项目有哪些?
  个体工商户主要登记的项目有: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职业状况证明:
  a.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b.离、退休证(原件)
  c.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d.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e.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暂住证(复印件)
  f.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a.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
  b.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c.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d.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者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14.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企业(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通俗地说,就是对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15.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如何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为20%。

      16. 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总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总收入是指应缴所得税所确定的全部收入范围。应税总收入的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17. 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综合性政策法规

      18. 国家对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有哪些主要扶持政策?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资金支持方面,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创业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19. 国家有哪些鼓励创业和自谋职业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0. 国家有哪些鼓励创业的融资支持政策?
  对登记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1. “创办小企业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创办小企业计划》将按照“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的工作方针,不断改善创业环境、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服务、建设创业基地,促进新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创立和发展,扩大就业。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强化创业培训。以提高创业者素质和创业能力为重点,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
  (2)深化创业服务。依托现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完善各类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咨询、创业指导与策划,以及登记注册、会计(税务)、劳保、外贸、法律等代理服务。
  (3)支持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支持利用闲置的厂房和场地,改造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区、创业园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重点培育和支持一批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利用各类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支持建设和改造3000个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创业场地和服务设备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4)建立和健全创业辅导服务队伍。通过定期举办创业辅导师培训,形成一支专业创业辅导服务队伍。

      22. 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有何免收费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利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三年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等22项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23. 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研究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24. 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
为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国务院要求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25. 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有何差异化监管政策?
  国务院确定了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26. 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依照(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文件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7. 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有何变化?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 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分别由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1500元—3000元提高到5000 —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50 元—200元提髙到300—500元。
  将按期缴纳的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00元-5000元提高到 5000-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100 元提高到300-500元。
上述政策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8. 小型微利企业有何认定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条件中: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2)从业人数,是指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
    (3)资产总额,是指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4)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国家未明确以前,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详见中国政府网法律法规栏目:http://www.gov.cn/flfg/2011-04/26/content_1852729.htm)执行,国家以后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5)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2011年进行修订,详见国家统计局网站:www.stats.gov.cn/tjbz规定执行。

      29. 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在税务部门申请认定?
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一年一认定。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中小企业申请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1)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可到本地国税局网站下载);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3)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4)企业职工名册。

      30. 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1.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有何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2. 什么是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部分,我国的创业投资企业只限于投资处于创建或初建过程中的成长性非上市企业,因此其经营范围一般限于: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33.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详见中国政府网法律法规栏目:www.gov.cn/ziliao/flfg/2005-11/15/content_99008.htm)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34. 什么是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本义指人工孵化禽蛋的专门设备,后来引入经济领域,用于指一个集中的空间,能够在企业创办初期提供研究、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政策、融资、法律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和支持,旨在对高新技术成果、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企业进行孵化,降低创业企业的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功率。
      35. 企业孵化器的作用是什么?
  创业孵化器可以帮助小企业:
  (1)节省时间,一般一个小企业从入驻企业孵化器到开始正常运转,只需十天左右的时间。
  (2)少走弯路,富有经验的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的咨询服务,可以及时帮助企业家做出正确的选择;获得良好信誉。
  (3)创业者集聚效应,企业孵化器努力创造条件,使同时被孵化的创业者很方便地进行交流,分享经验和信息,互相鼓励,甚至结成业务合作伙伴。
  (4)加速发展,提高了创业的成功率,良好的创业环境和优质的创业服务,使一大批中小科技企业在孵化器中快速成长。

      36.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税收具体政策有哪些?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享受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
    (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37. 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38.“能力促创业计划”的重要内容是什么?
    (1)实施创业培训,提升劳动者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的基本能力;
    (2)提供开业指导,帮助创业者掌握基本的开业技巧;
  (3)搞好创业孵化,提高创业者的实际操作能力;
  (4)开展融资服务,提高创业者的诚信意识和资金运作能力;
  (5)加强跟踪扶持,提高创业者的经营能力。

      39.“能力促创业计划”中创业培训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组织具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劳动者自身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推广“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对于有创业意愿但尚未创业的人员,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基本知识培训,帮助他们创新观念,明确创业目标,掌握创业必备的专业知识,提高创业的基本能力。对于已开办企业的人员,重点开展企业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提升其经营管理能力。要广泛采用案例剖析、角色扮演、互动教学、创业者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要积极利用现代培训技术,开发适用于远程教学的多媒体教学课件,丰富培训的内容和手段。

      40. “能力促创业计划”中创业孵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依托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利用部分关闭破产企业的闲置厂房,建设一批相对集中的创业市场或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帮助其在场(基地)内完成创业见习,丰富创业体验,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为参与市场竞争,做强做稳做大企业奠定基础。

      41. “能力促创业计划”中融资服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落实国家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贷款。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创业者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要结合信用社区建设,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诚信教育,跟踪了解资金使用状况。逐步建立创业者诚信档案,提高其诚实守信、按期还贷意识。

      42.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受惠人员范围有哪些?
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43.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受惠人员需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享受新支持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需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5)《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6)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4.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优惠内容是什么?
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45.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审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 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46. 国家出台的支持创业的政策主要有哪些?
      从大的政策来看,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利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47. 支持创业的融资政策有哪些调整?
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48. 支持创业的培训服务有何特征?
一是加大培训力度。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二是提高培训质量。从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是建立孵化基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

      49. 什么是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待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50.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是多少?
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各地区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有不同规定。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可展期一年。

      51. 怎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哪些银行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校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都可以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经办银行。在指定的具体经办银行可以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52. 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可以免交的收费项目有哪些?
  (1)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上述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a.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b.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c.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d.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e.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f.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g.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大学生创业政策

      53.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等文件规定,髙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54.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政策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政策是: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55.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的免收费政策有哪些?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56.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创业服务有哪些?
  一是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是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57. 高校毕业生怎样提升自主创业的能力?
  有意愿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以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践,接受普遍的创业教育,以系统学习创办企业的知识、完善创业计划、提高企业盈利能力、降低风险、促进创业成功。
目前,许多高校已经开设了创业培训方面的课程和创业实践活动,在校大学生可以选择参加;另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开办了创业培训班,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有补贴的培训,以提高创业能力。如“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
      58. 国家有哪些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 联动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

      59. 国家有哪些鼓励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服务?
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髙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60. 国务院在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方面出台了哪些新政策?
一是从事个体经营的税费减免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通知》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这一政策一方面明确了髙校毕业生可以在创业地申请贷款,同时还将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以前最多只能贷款5万元),并明确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有利于引导和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创业。
  三是就业创业地落户政策。《通知》规定,各地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创业培训补贴政策。《通知》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给予培训补贴。

      61. “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而实施的计划,主要内容有:   
      (1)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
      (2)对大学生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注册资金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
      (3)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服务;
      (4)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孵化服务。

        62. “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主要扶持政策是什么?
      (1)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允许按行业特点合理放宽资金、人员准入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高校毕业生可以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注册地点及创业经营场所。
   (2)出台高校毕业生个体经营收费减免政策。从今年起,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如从事个体经营,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3年内,可免交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以往高校毕业生必须先登记失业才能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今年起,高校毕业生只要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就可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以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对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
   (4)做好劳动保障服务。为申报灵活就业和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5)开展创业培训。对具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为期不少于10天的创业培训。

      四、农民工创业政策

      63.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有哪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制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掌握了一定技能、积累了一定资金的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地方人民政府要在用地、收费、信息、工商登记、纳税服务等方面,降低创业门槛,给予农民工返乡创业更大的支持。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农民工创业“绿色通道”。鼓励农民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村二三产业、生态农业和县域中小企业。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产品支持力度,提供符合农民工返乡创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继续加大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力度。农民工返乡创业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要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帮助其解决创业资金困难。

      64. 国家对农民工创业的政策扶持有哪些?
      (1)放宽准入条件。对农民工回乡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领域外,均允许进入。鼓励、支持回乡创业农民工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等。降低工商登记门槛,允许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2)简化审批程序。坚持手续从简、收费从低、办事从快、服务从优的原则,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
      (3)加大扶持力度。推行回乡创业贷款贴息制度,重点对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贷款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创办的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优先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在贫困地区创办的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

      65. 国家对农民工创业的具体优惠政策是什么?
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回乡创业农民工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并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回乡创业农民工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可适当减免或不予征收。

      66. 农民工创业的金融服务政策是什么?
  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最高5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扶持期内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予以贴息。扩大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贷款抵押担保财产的范围,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益、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可由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扩大到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简化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程序,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返乡证明、进行审查推荐,县级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67. 地方政府对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什么服务?
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生产经营用地统筹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工回乡创业。引导和鼓励回乡创业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土地向有资金、懂技术的回乡创业农民工手中流转。回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
  对回乡创业农民工免费开展创业培训,免费为创业农民工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

      68. 工商机关对返乡农民工创业有哪些特殊政策?
工商机关将优化返乡农民工创业环境,开通绿色通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供优惠措施,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
工商机关将提供“零距离、零时限、零障碍”服务,鼓励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有经济实力的能人、返乡农民工把掌握的各种资源与家乡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从事特色规模化种植、养殖及农副产品加工。
  对返乡农民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将依法放宽准入范围、登记条件、经营范围、字号名称和经营场所等限制。工商机关将积极牵线搭桥,引导返乡农民工与本地企业进行对接,让农民工在家门口就业。同时,积极开展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

      五、留学归国人员创业政策
     

      69. 留学归国人才创办企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留学人才回国创办企业,按照国家的产业和区域税收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其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我国经济科技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专门立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要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业,配备专门人员,为高层次留学人才创业提供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提供厂房、设备和配套设施,并在房租等方面给予优惠。
在未来的十年国家将会针对海外归国人员实施更加开放政策,如制定完善税收、保险、住房、子女入学,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参加院士评选和政府奖励等方面的特殊保障性政策措施,以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提出将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助,中央层面实施的千人计划,将建设一批留学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用5到10年时间引进2000名左右留学高层次人才回国创业。

      70.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根据《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规定,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是指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回国创办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一般要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者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71.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72.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金融政策有哪些?
国家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人员企业,在创办初始启动阶段予以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研究探索“银行+担保+额外风险补偿机制”的贷款模式,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金融服务。

      73.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社会保险政策内容是什么?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中国境内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还可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国内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比照国内同等资历人员申报,免试外语和计算机。

      74. 对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子女入学、配偶就业有什么政策支持?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本人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创业地或其本人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也可在其本人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随迁配偶就业,用人单位要优先安排。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75. 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出入境的规定是什么?
对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坚持来去自由的原则,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等正常业务活动,有关部门将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六、退伍军人创业政策
     

      76. 国家对退伍军人创办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 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注销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77. 退伍军人创办企业有哪些免收费项目?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②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③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④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⑤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持有关复员转业的证件到当地人武部或民政局申请创业贷款和自谋职业创业免税优惠。

      78. 商业银行对退伍军人创办企业的资金有何支持政策?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79. 国家对为安顿退伍军人而新创办的服务型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对为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 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80. 国家对为安顿退伍军人而新创办的商业零售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为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81. 对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的商业零售企业安顿自谋职业退伍军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承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82. 哪些为安顿退伍军人而新创办的企业能享受优惠政策?
  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本《通知》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本《通知》所称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83. 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的定义是什么?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顿条件,并与安顿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七、残疾人创业政策

      84. 国家为鼓励残疾人创业的政策法规主要有哪些?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为鼓励残疾人创业及就业,特制定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及具体征管办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8号),明确规定要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确保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享受相关政策。积极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并将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共同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

      85. 对鼓励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标准是什么?
      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有创业意愿并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其集体从业、个体经营;针对盲人、聋人就业最难、最不稳定等现实状况,这两类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可适当提高扶持标准。

      86. 推出了哪些扶持残疾人员创业的财税政策?
      我国政府对残疾人创业的税费减免、金融支持、创业培训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200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收费,对于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进一步规定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从地方来看,各个地方对残疾人创业都有一些支持性政策,首 先是金融支持,包括各地方政府规定的贷款贴息政策(湖北、辽宁), 对创业的残疾人给予创业扶持(北京、河北),税收减免(江西、青 岛);其次是社会保障补贴,如宁夏规定:从事个体经营、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残疾人,均可享受宁夏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再次是创业培训,如河南、湖南、北京等省市均有对残疾人培训的制度安排与设计。

      87.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有何优惠政策?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 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88. 针对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户有什么针对性的行政扶持政策?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从事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工商、税务部门优先免费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免收市场登记费、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89. 残疾人创业的个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可减征30%的个税;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经营所得可减征100%个税,但对所得超高的,即年所得在3万-5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征个税;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1-2个帮手的,可减征30%个税;对雇请3个以上帮手的,不予减征个税;个人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纳税时,减除的必要费用,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


      八、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政策

      90. 国家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出台的政策法规主要有哪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坚决贯彻执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确保了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一大批下岗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制定了详细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等政策规定。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制定了详细的小额贷款政策及申请流程。

      91. 下岗工人创业免税政策是什么?
      据营业税法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92. 下岗职工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1.可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明进入各类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第1年免收、第2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2.对具有脱困条件的特困下岗职工从事小养殖、小种植、庭院经济、小门店经营等活动的,工会要通过小额贷款形式扶持其再就业。
      3.办理个体工商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免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93.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费扶持政策有哪些?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表(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经营执照及经营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督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交通部门收取的运输管理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用地管理费城建部门收取的城市卫生费、占道费;红十字会收取的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收费;人防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94. 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减免扶持政策是什么?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除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3)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税额为限;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4)对2006年底前主管经营税务机关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再剩余的减免期限内,自 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

      95.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是什么?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各商业或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为1-2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10人以上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3万元。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持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投资项目明确,却有发展前途,且资金不足;有固定营业场所;有按期还款能力;具有偿还借款能力的自然人做担保;本人诚实守信,无劳教或犯罪记录。

      96.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是什么?
      (1)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要首先向户口所在地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所)提出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小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贷款项目计划书。反担保材料。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对申请人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证明,然后向区劳动保障局推荐。区劳动保障局对申请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并出具资格认定证明和经过论证认可的《审查意见书》。
      (2)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间审查合格的借款申请人资料报送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下简称担保办公室).由担保办公室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担保办公室承诺担保后,劳动保障部门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贷款银行审定,贷款银行集中对贷款申请进行评审,经审定同意后通知担保办公室与贷款银行签订担保合同,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3)贷款银行自收到借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与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因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贷款银行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发放贷款后,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已办理贷款。

      97.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和条件有什么要求?
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98.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和用途政策是什么?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99.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与期限是多少?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 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00.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息与贴息政策内容是什么?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每年年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地市经办银行的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经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由经办银行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各地市经办银行向当地财政部门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

      九、山西省支持创业有关政策

      101. 我省对创业培训的补贴政策有哪些?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规定对有创业意愿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领取营业执照的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以上的,按参加创业培训实际人数给予创业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由原1000元/人提高到1500元/人(本意见下发前已出台高于此标准的市,仍按原标准执行)。创业培训补贴分两个阶段支付: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预付补贴资金的60%;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以上的,支付剩余的40%。鼓励大专院校按国家和省的培训要求,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创业就业培训。凡培训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102. 我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有哪些?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是多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项目均视为微利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贴息。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最高放宽到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按期还贷的,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可达10万元。对于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型小企业,吸纳人员超过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的,参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

      103. 我省支持创业的税费减免政策有哪些?
    (一)是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的期限和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依法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按国家规定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是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并按规定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04. 我省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发展,推动创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和限额内,在其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

      105. 我省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有哪些跟踪服务?
      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开展贷款服务、财务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等后续服务,及时为创业者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引导创业者成立创业联谊会,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

        106. 什么是高新技术产业?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者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从事商业贸易的除外);(2)已领取营业执照,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4%以上;(5)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6)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7)企业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全员劳动生产率10万元以上;(2)年人均利税2万元以上;(3)上年总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者年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年总收入50%以上的技术开发型企业。

        107. 我省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条件是什么?
      《山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我省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的产品;(2)知识产权明晰、没有产权纠纷、拥有核心技术并已形成自主品牌的产品,或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形式的产品;(3)产品性能稳定,成熟,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度,并能出具专业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对于首次或首批生产的填补国内市场空白的新产品可适当放宽限制;(4)产品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技术先进性,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核心部件和整机产品为省内自主开发生产。对于特殊行业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
      列入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的产品、获国家或山西省科技奖励的产品和己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108. 我省对农村青年创业的金融服务政策有哪些?
      《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规定,山西农村青年小额贷款期限为短期、中期。短期是指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是指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贷款额度一般在5万元以下,原则上不突破10万元。为支持农村青年加快创业发展,农村信用社按照“保本微利”的运营方式,贷款利率可在现行执行利率的基础上给予优惠。

        109. 我省农村青年创业申请小额贷款业务的程序有哪些?
      《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规定,我省农村青年创业申请小额贷款业务按照“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按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原则,贷款额度较小的,由借款人经所在村团支部介绍向所在乡(镇)团委提出申请,经乡(镇)团委审核把关后推荐至当地乡(镇)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负责调查工作,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积极办理;贷款额度较大的,由借款人经所在村团支部介绍向所在乡(镇)团委提出申请,经乡(镇)团委审核把关后报团县(市、区)委,并由团县(市、区)委统一推荐至县级联社,县级联社指定机构负责调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积极办理。各团县(市、区)委和县级联社按月向上级管理部门上报贷款统计表,并由团市委、办事处(市联社)统一汇总后报团省委、省联社。

      110. 我省出台的《关于大力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意见》对农    村劳动力创办微型企业的扶持措施有哪些?
      一是我省农村劳动力创办微型企业,可参照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二是毕业三年之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微型企业,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政策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是微型企业吸纳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可对用人单位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111. 我省工商部门在激发创业,放宽准入方面有什么措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9]80号)提出放宽准入,激发创业活力的具体措施是:
      (一)放宽行业限制。根据“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平等开放。
      (二)放宽出资登记。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限制其最低注册资本金额,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
      (三)放宽主体登记。对申办须前置审批的生产类企业,为便利其开展筹建工作,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建项目相关服务”,并注明“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字样的营业执照,待其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对前置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的改制企业,允许其改制后限期使用改制前的前置审批文件。
      (四)放宽名称核准。
      (五)放宽经营范围核定。鼓励、支持个人和私营企业从事高科技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依法办理其经营范围登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可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申请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该项目业务前可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字样登记。
      (六)放宽场所登记。允许创业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于只有使用权而无产权证的房屋,企业可提交使用权证明和权属证明或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明予以登记等。
      (七)放宽集团登记。

      112. 我省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
    (一)放宽自主创业的行业限制。根据“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凡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限制其最低出资金额。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高科技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活动,并允许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我省小型微利企业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收费优惠待遇。
    (四)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属于微利项目的,按规定享受财政全额贴息政策。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每人15万元。
    (五)全省每年选择10个以上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进行跟踪扶持,各地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选择一定创业项目予以支持。
    (六)各地政府要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大资金投入,设立创业资金,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率。被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从省级创业资金中给予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费补贴扶持。

      113. 我省工商部门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创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规定,我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创业的优惠政策有:鼓励民间投资兴办企业,为其登记注册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退役军人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为其办理注册登记;落实优惠政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扶持其创业就业。

      114. 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申请对象须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日期。

      115. 我省财政对微型企业创业金融扶持政策有哪些?
      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大力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意见》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创业的金融扶持主要措施有:对创办微型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劳动者(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下同),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人均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与此同时,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并直接向指定金融机构申请到贷款的,可由财政按规定额度和比例予以贴息。

      116. 我省财政对企业出资创办的微型企业创业园(区)有哪些扶持政策?
      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大力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意见》提出:对企业出资创办的微型企业创业园(区),一次性入驻微型企业达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可获得每个实体不超过5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场地建设补助。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者,也可以得到场地租赁、管理服务等补贴。

      117. 我省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我省近期出台的《山西省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118. 我省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的措施有哪些?
      《山西省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严格执行涉企收费减免规定,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二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三是落实好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19. 我省近期出台的《山西省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政策有哪些?
      一是扩大财政扶持资金规模。2012年起,省级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创业型、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技术创新、专业化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以及小型微型企业集群发展、服务体系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贴息等。各市、县(市、区)也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是增加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扶持资金。2012年起,将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扶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资金总规模由5500万元增加到1亿元,重点支持在转型发展、技术改造、规模扩张、增加就业等方面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带动性的项目。
      三是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120. 我省对解决小型微型企业用地问题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山西省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的解决小型微型企业用地问题的政策措施有:1、多渠道解决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用地。通过节地挖潜、盘活存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多种途径,切实解决小型微型企业用地。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为占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5年以上的小型微型企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价款。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121. 我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的扶持重点是什么?
      根据《关于加快全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晋企发[2012]46号)要求,我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为满足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改造现有厂房以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扩建小企业创业标准厂房和创业辅导服务等。
      在区域布局上以县(市、区)为主,重点发展村、乡(镇)、县城、城市社区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在产业布局上第二、第三产业并重,重点支持以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在行业布局上:工业行业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业、医药、特色食品、精密铸造等创新型、配套型创业基地;生产性服务业重点支持工业设计、检测检验、技术咨询、物流、网络商务、旅游文化等生产服务型小企业创业基地。

      122. 我省“十二五”期间,要建设多少个小企业创业基地?
      “十二五”期间,全省争取建设100-150个小企业创业基地,其中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30个;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一个小企业创业基地,实现全省县级全覆盖;力争入驻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企业达到4000户以上。

  附录一:国家主要创业政策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3.《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
  4.《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7.《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
  8.《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9.《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的意见》(中发[2008]7号)
  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
  12.《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
  13.《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8号)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15.《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式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1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
  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1号)
  20.《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事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5号)
  21.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22.《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2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0号)
  2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利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2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27.《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77号)
  2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附录二:山西省主要创业政策目录

  2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晋政发[2008]22号)
  30.《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94号令公布)
  31.《山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32.《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晋团联发[2009]3号)
  33.《关于大力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意见
  3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9]80号)
  3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5号)
  36.《山西省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2]42号)
  37.《山西省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38.《关于加快全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晋企发[201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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