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部分高价“刚需药”纳入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

31.10.2017  07:27

  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了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我省将部分高价医保用药,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这意味着,患有肺癌、血友病、黄斑病变等疾病的患者,经审核后,可以在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门诊或定点药店购药时,享受医保报销。

  我省将把整合后的医保药品目录中费用较高的部分药品,按门诊大额疾病(门诊慢性病)用药管理。对暂时没有对应病种的,也可参照当地门诊疾病政策管理。具体来说,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须使用上述药品且符合药品适应症,在门诊或住院治疗时,须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药品费用,分别由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支付,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异地安置人员使用此类药品管理按统筹地区相关规定执行。使用此类药品的指导支付比例为,城镇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60%,城乡居民由统筹基金支付50%。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年度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与此同时,我省将实行门诊、药店定点供药管理,其中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在定点医药机构中选择并向社会公示,作为供给药品的指定医药机构。实行责任医师管理,责任医师负责对参保患者治疗各阶段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开具处方、签署转诊意见和随诊跟踪等。对违反医保责任医师管理规定的,取消其责任医师资格。

  此外,参保患者经诊断需要使用药品治疗,须持责任医师签名确认和就诊医院意见的相关申请材料,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在一个年度内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用药待遇。医疗年度终结后,需继续使用药品治疗的,需重新申请。参保患者享受待遇期间,如经责任医师评估确实不具备用药条件,不再享受用药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