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刑案繁简分流 满足司法正义期盼
授权试点的七大主要内容
案件范围和条件。对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没有争议。
简化诉讼程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对开庭通知时间不作限制,开庭时可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裁判文书可以简化,并适当缩短办案期限。
增加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人民法院要充分尊重、保护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但是对于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
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在法院、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配套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试点办法,根据《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试点地区。试点地区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以及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共18个地区。这些地区的案件基数大,类型多,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试点时间。试点时间为两年。两年后根据试点情况,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如果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23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了说明。周强表示,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是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期盼的必然要求。选择部分地区开展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可以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两高”进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突出体现了尊重法治的精神,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精神。
第一,首开司法领域“试验性立法”先河,充分体现尊重法治的精神。
——司法改革要依法进行。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两高”进行速裁程序试点,开创了在司法领域进行“试验性立法”的先河。过去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授权国务院进行一些突破法律的改革试点,但是授权“两高”还是第一次。此次授权表明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在立法机关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体现尊重法治的精神。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方式,既推进了司法改革,又使司法改革具有了合法性。
——司法改革要循序渐进。尽管有了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但是在授权的范围上作了必要的限制,遵循了循序渐进的改革原则。这次授权决定对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所突破,但仅限于简化开庭程序,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及增加了不公开审理的事由,这些都属于比较小的改革,不是实质性修改,没有对法律的基本原则的突破。这也体现了循序渐进、慎重稳妥的改革原则,同样体现了法治精神。
第二,贯彻宽严相济、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比如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可以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改变过去那种普遍使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措施的做法。又如,在量刑上,司法机关对选择适用速裁程序、自愿认罪的被告人,由于他们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因此对这些被告人原则上要从宽处罚,体现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的一种“量刑激励”,这些都体现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精神。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本次决定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方面的程序选择权:在选择是否适用速裁程序方面,被告人有接受迅速审判的权利,因此可以选择速裁程序,也可以选择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在是否公开审判方面,被告人有接受公开审判的权利,同时也可以从个人名誉、信息安全等方面考虑选择不公开审理;在是否上诉方面,被告人在判决后可以认罪服判不上诉,同时仍保留了上诉的权利。为了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程序选择权,这次改革还在法庭、看守所等地设立值班律师,对提出申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咨询,帮助被告人进行程序选择,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第三,充分体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精神。
——提高诉讼效率。随着社会转型,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增加较快,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如果繁简不分,会造成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时间过长。为此,有必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对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快速审理,繁简分流。根据本次决定,速裁程序将简化开庭审理程序,开庭前送达时间不受限制,开庭时不需要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也将相应缩短,这将大大提高办案效率。
——促进量刑公正。实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更加能够保证量刑的公正。过去,由于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普遍实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被告人关押时间较长,有的案件量刑时经常是“关多长判多长”,不仅不能及时惩治犯罪,而且也难以做到量刑公正。实行速裁程序,被告人即使被羁押,也可以很快得到审判,而且司法机关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还要从宽处理,因此可以更好地实现“轻罪轻刑”,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毛磊 张洋)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