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两日再行窃 获刑七月罚一千
12.06.2014 17:38
本文来源: 法院
本网5月22日讯(记者武文静 通讯员范世林 王毅)近日,太原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30岁的被告人郭某曾分别于2012年、2013年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2014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在太原火车站候车厅趁被害人王某睡觉之际,从王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盗走一只钱包,得款42元。后郭某被民警查获,赃款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火车站扒窃旅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两日后又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对于该累犯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在作案后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问时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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