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3月1日起实施
今后,我省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多了一份法律保障。1月7日,我省发布第295号省人民政府令,公布《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拨付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并按照约定足额拨付到位。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科学制订拨付计划,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成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预防调处机构,排查风险隐患、调处农民工维权诉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信息纳入相关部门的监控预警范围。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以在已经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下按照项目分别管理,并按照规定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按月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拨付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网站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处理投诉举报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当当日受理。一般案件应当在3日内将事实核实清楚,并清偿到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有关规定限期清偿到位。
用人单位未按期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职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