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机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晋农机装字【2015】1号
各市、县农机局,各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产、销企业:
为了规范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使用操作、维护升级,确保辅助管理系统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信息化水平,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农机化司制定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管理规程(试行)》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管理规程(试行)
山西省农机局
2015年2月15日
附件:
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管理系统)的使用维护、安全管理、优化升级、数据应用等,确保辅助管理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进一步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信息化水平,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农民,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辅助管理系统是指为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化支撑的网络操作平台,系统主要功能包括用户注册、资格确认、销售供货、补贴申请、补贴信息公示、资金结算与兑付、信息统计与分析、档案管理、用户管理、补贴产品管理等。通过使用辅助管理系统,实现补贴政策的全流程网络化操作、全流程网络化公开、全流程网络化监管。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辅助管理系统的部门、单位用户和系统开发者。 第四条 各辅助管理系统使用部门、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和业务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加强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管,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主动接受补贴信息系统使用培训和系统管理员(操作员)监管,为购机户提供周到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辅助管理系统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操作”的原则,设立省、市、县三级管理员(操作员),管理员(操作员)经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授权代表其使用管理辅助管理系统。 各级管理员(操作员)应熟悉补贴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业务能力和计算机管理水平,责任心强,按AB角色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市、县级管理员(操作员)身份的开通、变更均需以书面材料向上级管理员(操作员)备案;省级管理员(操作员)结合实际确定农机生产企业用户身份信息的开通方式,农机生产企业对自己身份信息负责;经销企业自主注册用户信息,确保信息填报真实准确、及时更新;省级管理员(操作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对应权限的操作员、浏览员。 第七条 省级管理员(操作员)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进全省系统管理员(操作员)、有关部门和企业用户等统一使用辅助管理系统,加强对本省辅助管理系统使用的业务指导,对市、县级管理员(操作员)开展补贴信息系统的操作技能培训; (二)制修订全省辅助管理系统管理规程,明确市、县级管理员(操作员)和企业用户等的职责,按规定加强监管; (三)按规定通过辅助管理系统暂停、取消经销企业销售补贴产品资格和农机产品补贴资格; (四)加强辅助管理系统源代码和辅助管理系统信息管理,以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先进性为重点,做好系统维护、更新升级工作; (五)接收部级管理员(操作员)发布的补贴更新信息,按规定做好补贴额一览表和补贴产品信息录入、变更及发布等工作,并将当年补贴信息于次年1月底前传输至部级补贴信息系统; (六)及时向部级管理员提出辅助管理系统升级完善建议,及时收集报告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第八条 市级管理员(操作员)主要职责 (一)及时接收省级管理员(操作员)发布的相关工作通知和信息;及时向省级管理员提出辅助管理系统升级完善建议,及时收集报告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二)通过补贴信息系统监管全市补贴实施情况,抽查核实补贴信息系统内申请信息; (三)严格按照县级资金使用方案和资金调整报告确认各县分类补贴资金; (四)对辖区内县级管理员(操作员)、生产企业、经销企业系统用户予以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县级管理员(操作员)主要职责 (一)及时接收上级管理员(操作员)发布的相关工作通知和信息;监管补贴信息系统内实施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二)核实补贴信息系统内申请信息,确保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规范性、完整性; (三)农机部门管理员(操作员)需和财政部门管理员(操作员)共同做好补贴信息系统中补贴资金申请结算与兑付环节的衔接工作; (四)对在辖区内销售补贴产品的产、销企业进行补贴信息系统应用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生产企业用户主要职责 (一)及时选择并公开经销企业,予以业务指导和实时监管,并承担经销企业连带责任; (二)及时录入对经销企业的供货信息,保证其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 (三)主动接受农机、财政部门管理员(操作员)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经销企业用户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准确、及时录入购机者和所售补贴产品的相关补贴信息,保证其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 (二)主动接受农机、财政管理员(操作员)和生产企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系统维护 第十二条 省级管理员负责制、修订补贴信息系统管理规程,定期对系统软硬件运行情况进行维护。系统各用户应按规定做好网络和设备的接入及软硬件的日常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所有用户可依据补贴政策操作程序变化的需求和工作实际,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功能修正和升级等变更建议,经省级管理员收集后统一报部级管理员,并组织进行省级版本的系统升级。 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员和用户应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待办事项,因特殊原因造成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各类业务有效运转。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管理员(操作员)应定期对补贴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补贴数据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六条 未经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和山西省农机局批准,任何管理员(操作员)和系统开发维护单位不得向外提供补贴信息系统源代码、应用程序、信息档案等。 第十七条 上级管理员(操作员)应通过安全渠道发放用户登陆账号和密码;用户应妥善保管和定期变更登陆账号和密码;严格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户账号登陆和操作;强化保密意识,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补贴信息系统内部信息,防止泄露补贴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用户实名制管理,所有用户均应采用实名开通身份,日常操作通过日志记录可追溯。 第十九条 因未按规定操作而发生信息泄露的,相关用户须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生产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和所推荐经销企业系统操作的监管,经销企业发生问题的,生产企业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山西省补贴信息系统各版本的源代码、应用程序、信息档案等均归山西省农机局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山西省农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