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机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农机化 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农机局(中心):
为圆满完成2016年全省农机化目标责任工作任务,推动农机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2016年全省农机化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6年全省农机化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山西省农机局
2016年5月19日
附件
2016年全省农机化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圆满完成2016年全省农机化目标责任工作任务,全力构建六大体系、加快实施六大工程、开展六大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工作,推动农机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结合农机化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2016年全省农机化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农机局(中心)
二、考核时间
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参加考核单位基本条件
1.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发展农业机械化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面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工作重点突出、思路清晰。
2.领导班子团结,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协调、配合得当,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局容局貌。
3.将省局下达的目标任务计划细化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并制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4.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农机作业补贴等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严格执行农机化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没有违纪违规问题发生。
5.发生农机生产安全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的,以及一般事故涉嫌蓄意瞒报或应急处置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强督促检查
为进一步提高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完善日常考核督促检查机制,各市农机部门要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并登记各项目标任务的推进落实情况,对照阶段任务,查进度、找差距,提出整改措施和落实推进意见。从2016年6月开始,各市每月3日前将上月需要日常考核的目标任务的工作进展、取得效果、存在问题等工作简况和有关印证材料(包含文件、信息宣传资料、图片等)报省局各对口处、站,于12月20日前向省局办公室报送全年工作总结。省局将不定期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考核项目、赋分标准、考核依据和赋分办法
考核项目分农机化发展指标、农机化单项工作、农机化综合工作三部分,共23项,满分为200分。
(一)农机化发展指标考核( 28 分)
1. 主要农机装备水平( 10 分)
(1)考核项目:农机总动力;玉米收获机数量;马铃薯生产全程机械化装备数量。
(2)赋分标准:农机总动力4分;玉米收获机数量3分;马铃薯生产全程机械化装备数量3分。
(3)考核依据:农机总动力以统计年报数据为准;玉米收获机和马铃薯生产全程机械化装备数量以各市上报的统计信息资料为准。
(4)赋分办法:完成任务得满分(未安排任务的市得满分的80%,有条件承担任务但不承担任务的市不得分),完成任务的80%(含80%)—100%得相应权重分,完成任务的70%(含70%)—80%得一半分,完成任务的70%以下不得分。
2. 主要农机作业水平( 10 分)
(1)考核项目:综合机械化水平;玉米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面积;马铃薯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面积。
(2)赋分标准:综合机械化水平4分;玉米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面积3分;马铃薯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面积3分。
(3)考核依据:综合机械化水平以统计年报数据计算得出,玉米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面积、马铃薯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面积以全省农机推广系统年终动态报表为准。
(4)赋分办法:完成任务得满分(未安排任务的市得满分的80%,有条件承担任务但不承担任务的市不得分),完成任务的80%(含80%)—100%得相应权重分,完成任务的70%(含70%)—80%得一半分,完成任务70%以下不得分。
3. 农机经营效益( 8 分)
(1)考核项目:总收入。
(2)赋分标准:总收入5分。
(3)考核依据:总收入以统计年报数据为准。
(4)赋分办法:完成任务得满分,完成任务的80%(含80%)—100%得相应权重分,完成任务的70%(含70%)—80%得一半分,完成任务70%以下不得分。
(二)农机化单项业务工作考核( 130 分)
1. 农机化引领示范工程( 10 分)
(1)考核项目:综合示范县创建数;综合示范乡创建数;综合示范村创建数;农业机械普查工作;日常工作。
(2)赋分标准:综合示范县创建数2分;综合示范乡创建数2分;综合示范村创建数2分;农业机械普查工作2分;日常工作2分。
(3)考核依据:综合示范县、示范乡、示范村创建数以省局统计数据为准;农业机械普查工作以上报分析报告为准;日常工作由省局发展规划处考核。
(4)评分办法:综合示范县、示范乡、示范村创建数完成任务得满分,完成任务的80%(含80%)—100%得相应权重分,完成任务的70%(含70%)—80%得一半分,完成任务70%以下不得分;农业机械普查工作分析报告数据详实准确得满分,否则不得分,由省局发展规划处确定。日常工作由省局规划处根据工作情况打分。
2. 农机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4 分)
(1)考核项目:机耕道、机库棚建设等;日常工作。
(2)赋分标准:机耕道、机库棚建设等2分;日常工作2分。
(3)考核依据:机耕道、机库棚建设等以省局统计数据为准。
(4)评分办法:机耕道、机库棚建设完成省局项目计划下达任务得1分;对所辖县承担2011-2013年度国家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的,督促其完成了建设任务及验收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日常工作由省局发展规划处根据有关规定排名打分。
3. 农机化经营主体培育工程( 15 分)
(1)考核项目:新建农机专业合作社数;创建机械化示范合作社数;创建机械化示范家庭农场数;新增农机大户数;创建农机示范大户数;新增农机维修网点数;日常工作;年终检查。
(2)赋分标准:新建农机专业合作社3分;创建机械化示范合作社2分;创建机械化示范家庭农场2分;新增农机大户2分;创建农机示范大户2分;新增农机维修网点2分;日常工作2分。
(3)考核依据:新建农机专业合作社数、创建机械化示范合作社数、创建机械化示范家庭农场数、新增农机大户数、创建农机示范大户数、新增农机维修网点数以省局社会化服务管理处信息系统统计数据为准;日常工作主要考核当地政府扶持情况、农机部门开展工作、信息宣传、提供服务、组织农机化生产等;年终由考核组实地查看服务组织建设情况并打分。
(4)评分办法:新建农机专业合作社数、创建机械化示范合作社数、创建机械化示范家庭农场数、新增农机大户数、创建农机示范大户数、新增农机维修网点数,完成任务得满分(未安排任务的市得满分的80%,有条件承担任务但不承担任务的市不得分),完成任务的80%(含80%)—100%得相应权重分,完成任务的70%(含70%)—80%得一半分,完成任务70%以下不得分;日常工作由省局社会化服务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排名打分;年终检查每发现一次与省局统计数据情况不一致的现象,在该项得分中扣1分,此项分扣完为止。
4. 机械化生态保护工程( 23 分)
—— 农机生产( 15 分)
(1)考核项目:新增机械化保护性耕作面积;保护性耕作项目培训;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农机化生产作业动态统计;日常工作。
(2)赋分标准:新增机械化保护性耕作面积2分;保护性耕作项目培训1分;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9分;农机化生产作业动态统计1分;日常工作2分。
(3)考核依据:新增机械化保护性耕作面积、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面积及上年度深松补助资金兑现率(或已递交当地财政部门农机深松补助资金兑现表)、保护性耕作项目培训以省局生产指导处年终统计数据为准;农机化生产作业动态统计主要考核是否有专用电脑、专人统计和按时、按要求准确报送;日常工作主要考核项目落实情况、试点情况和技术规范等。
(4)赋分办法:新增机械化保护性耕作面积、项目培训,完成任务得满分(未安排任务的市得满分的80%,有条件承担任务但不承担任务的市不得分),完成任务的80%(含80%)—100%得相应权重分,完成任务的70%(含70%)—80%得一半分,完成任务70%以下不得分;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面积,完成当年作业面积得4.5分,完成任务的80%(含80%)—100%得相应权重分,完成任务的70%(含70%)—80%得2.25分,完成任务70%以下不得分。全面完成上年度农机深松作业补助资金兑现工作的,得4.5分,完成兑现任务的80%(含80%)—100%得相应权重分,完成兑现任务的70%(含70%)—80%得2.25分,完成兑现任务70%以下不得分;农机化生产作业动态统计和日常工作由省局生产指导处根据有关规定排名打分;年终检查抽查时每发现一处与省局要求不一致扣1分,此项分扣完为止。
—— 农机推广( 8 分)
(1)考核项目:机械化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还田面积;机械化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转化量;中央现代农业玉米丰产方建设机收秸秆还田项目;日常工作。
(2)赋分标准:机械化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还田面积2分;机械化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转化量1分;中央现代农业玉米丰产方建设机收秸秆还田项目3分;日常工作2分。
(3)考核依据:机械化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还田面积和转化量以上报省局统计数据为依据;中央现代农业玉米丰产方建设机收秸秆还田项目以项目组织管理、完成作业任务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日常工作考核以计划任务下达、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各市报备的实施方案,宣传报道、动态报表,项目督查、检查报告、项目工作总结等文件为主要依据;年终检查时要实地查看各市项目管理资料等相关印证材料并抽查项目县。
(4)评分办法:完成秸秆综合利用任务、玉米丰产方项目计划任务得满分(未安排任务的市得满分的80%,有条件承担任务但不承担任务的市不得分)。完成任务的80%(含80%)—100%得相应权重分,完成任务的70%(含70%)—80%得一半分,计划任务完成70%以下不得分;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和日常工作由省推广总站根据相关要求打分排名。
5. 机械化农产品加工工程( 8 分)
(1)考核项目:发展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数量;农村油磨坊升级改造建设示范点;新建高标准农产品处理及初加工装备技术示范点;加工新装备、新技术培训;日常工作。
(2)赋分标准:发展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数量2分;农村油磨坊升级改造建设示范点2分;新建高标准农产品处理及初加工装备技术示范点1分;加工新装备、新技术培训1分;日常工作2分。
(3)考核依据:发展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数量,以推广示范带动发展的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统计数据和省局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公示后待结算数据为准;农村油磨坊升级改造建设示范点、新建高标准农产品处理及初加工装备技术示范点数量、加工新装备、新技术培训人数,以省局统计数据为准;日常工作主要考核加工企业技术装备建档、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发展和生产动态调查统计、项目监管、宣传报道、会员活动等工作内容。年终检查抽查1—3个加工企业示范点建设情况。
(4)赋分办法:发展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数量、农村油磨坊升级改造建设示范点、新建高标准农产品处理及初加工装备技术示范点、加工新装备、新技术培训人数,完成任务得满分(未安排任务的市得满分的80%,有条件承担任务但不承担任务的市不得分),完成任务的80%(含80%)—100%得相应权重分,完成任务的70%(含70%)—80%得一半分,完成任务70%以下不得分;日常工作由省农产品加工装备技术管理站根据有关规定排名打分;年终检查抽查时每发现一个加工示范点建设不符合省局相关要求,扣1分,此项分扣完为止。
6. 农机新技术推广工作( 8 分)
(1)考核项目:新技术、新机具培训;新技术、新机具现场会;农机新技术推广示范点(含市县共建点);日常工作。
(2)赋分标准:新技术、新机具培训2分;新技术、新机具现场会2分;农机新技术推广示范点(含市县共建点)2分;日常工作2分。
(3)考核依据:新技术新机具引进及培训、试验考核新机具报告数量、新技术新机具现场会、农机推广示范户以上报省局统计数据为依据。日常工作主要考核技术管理档案、技术报告数量、质量、宣传报道、动态报表资料等;年终检查主要是实地查看培训文件、记录是否健全规范、现场会通知、宣传图片、示范点建设资料以及相关印证材料等。
(4)评分办法:完成任务得满分,完成任务的80%(含80%)—100%得相应权重分,完成任务的70%(含70%)—80%得一半分,计划任务完成80%以下不得分;日常工作由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根据过程管理的有关要求打分排名。
7. 农机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8 分)
(1)考核项目:开展“3.15”农机化质量宣传活动;农机质量调查;农机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日常工作。
(2)赋分标准:开展“3.15”农机化质量宣传活动2分;农机质量调查2分;农机打假专项治理行动1分;农机质量投诉监督1分;日常工作2分。
(3)考核依据:3·15维权宣传活动以文件、图片、视频等为依据;质量调查以上报省局的质量调查结果统计为依据;农机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以开展行动、制定方案、上报结果等情况为依据;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以规定的操作程序和投诉档案为依据;日常工作主要考核当地开展质量督导、市场打假、受理质量投诉及处置、信息网络建设等;年终检查要实地查阅相关资料。
(4)赋分办法:开展3·15维权宣传活动,得满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质量调查任务得满分(未安排任务的市得满分的80%,有条件承担任务但不承担任务的市不得分),完成任务的80%(含80%)—100%得相应权重分,完成任务的70%(含70%)—80%得一半分,完成任务70%以下不得分;每市开展1次以上农机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并制定了方案和上报打假结果得满分,否则不得分;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按规定操作并有完整档案得满分,否则不得分;日常工作考核由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根据过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排名打分;年终检查由考核组审核相关图片和文件。
8. 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15 分)
按照省农机局年初与各市农机局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所得分数按比例换算为综合考核得分。
9. 农机科技开发及创新体系建设( 8 分)
(1)考核项目:科技开发项目;日常工作。
(2)赋分标准:科技开发项目6分;日常工作2分。
(3)考核依据:科技开发项目以与科技厅指定的第三方机构签订的计划任务数为依据;日常工作主要考核组织申报各类科技开发项目、科技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报送等;年终检查由考核组实地查阅相关资料等。
(4)赋分办法:组织承担并完成任务得满分,未完成不得分;未安排任务的市得满分的80%。日常考核由省局科技外经处根据过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排名打分;年终检查由考核组审核相关资料。
10 .农机教育培训体系建设( 8 分)
(1)考核项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日常工作。
(2)赋分标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6分;日常工作2分。
(3)考核依据:完成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数以上报台账登记数为准;日常工作主要考核培训基础设施、组织管理、师资配备、培训效果、台账建立、宣传报道、动态资料上报等;年终检查主要是实地查看培训档案、台账是否健全规范以及相关印证材料等,随机抽查3—5个接受培训的农机操作手。
(4)赋分办法:按省局要求完成培训任务得满分(未安排任务的市得满分的80%,有条件承担任务但不承担任务的市不得分),完成任务的80%(含80%)—100%得相应权重分,完成任务的70%(含70%)—80%得一半分,完成任务70%以下不得分;日常工作由省局培训处根据过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排名打分;年终检查每发现一个未接受培训人员扣1分,台账不规范扣0.5分,此项分扣完为止。
11. 农机化信息体系建设( 8 分)
(1)考核项目:农机化信息报送;日常工作。
(2)赋分标准:农机化信息报送6分;日常工作2分。
(3)考核依据:农机化信息报送数以省局农机化信息网后台统计数量为准;日常工作主要考核市局领导是否重视、信息人员配备是否完善、报送信息程序是否规范、以及报送稿件的及时性和稿件质量等。
(4)赋分办法:市局完成本年度本级农机化信息报送计划任务得满分,完成任务的80%(含80%)—100%得相应权重分,完成任务的70%(含70%)—80%得一半分,完成任务70%以下不得分;日常工作由省局信息中心打分。
12. 农机装备建设( 15 分)
(1)考核项目:扶持农户数量;补贴购置农机具数量;日常工作;有无投诉、群访和违法违纪事件。
(2)赋分标准:扶持农户数量4分;补贴购置农机具数量4分;日常工作7分。
(3)考核依据:当年扶持农户数量和补贴购置农机具数量以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公示后待结算数据为准;日常工作由省局农机装备处对全省各市补贴工作实施及管理进行打分排名,各市不得出现并列分值。年终检查由考核组对5—10名新购机户进行电话或现场抽查,核实购机和补贴情况;投诉、群访和违法违纪事件以省局纪检部门或装备处受理的为准。
(4)赋分办法:完成扶持农户数量和新增补贴购置农机具数量目标任务得满分,完成任务的80%(含80%)—100%得相应权重分,完成任务的70%(含70%)—80%得一半分,完成任务70%以下不得分;日常工作由省局农机装备处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打分排名;年终检查抽查时每有一个购机户不符合补贴机具政策规定从农机装备建设总分中扣1分,此项分扣完为止;有严重的投诉、群访和违法违纪事件发生的市日常工作不得分。
(三)农机化综合工作考核( 42 分)
1. 市农机化投入( 8 分)
(1)考核项目:市财政专门拿出专项资金(包括给部省项目配套,农机具购置补贴、基本建设投入、科技推广培训、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机化综合示范县乡村创建等)用于农机化事业发展。
(2)赋分标准:市农机化投入8分。
(3)考核依据:以当地财政部门文件和拨款票据为准。
(4)赋分办法:市级农机化投入按所辖县乘以15万元为任务数,完成任务得满分,完成任务的80%(含80%)—100%得相应权重分,完成任务的70%(含70%)—80%得一半分,完成任务70%以下不得分。
2. 农机化统计管理工作( 6 分)
(1)考核项目:日常工作要求;依法使用统计数据。
(2)赋分标准:日常工作要求4分;依法使用统计数据2分。
(3)考核依据:要求各市要有专门的统计人员,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年终检查由考核组实地检查有无经费保证、专用电脑、专门人员和场所等“四有”条件;各市按时、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季度报、预测报、年报),保存完整的统计报表资料;各市召开统计年报培训、汇总会至少一次;日常工作由发展规划处牵头,汇总年报及各业务处(站)日常动态统计报表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数据差错率、上报时间等情况。要求市县对上对外使用数据均以统计数据为准,统计年报数据、生产动态统计数据、服务组织统计、人事年报统计等均要统一,不允许出现多套数据。
(4)赋分办法:符合考核要求得满分,否则不得分;日常工作考核由省局发展规划处汇总各业务统计数据后打分排队;年终检查“四有”条件每少一项扣1分,此项分扣完为止。
3. 农机化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6 分)
(1)考核项目: 项目申报;项目管理;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日常工作。
(2)赋分标准: 项目申报1分;项目管理1分;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2分;日常工作2分。
(3)考核依据: 项目申报主要考核是否及时按省局下达的项目指南的要求组织辖区县申报项目;项目管理主要考核是否及时转发下达项目计划文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有效监督项目、实施进程;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主要考核是否年末按时按要求报送项目工作总结和项目资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进行实施项目的绩效评价;日常工作考核及时下发计划并划拨项目资金,按时报送工作总结、项目资金支出报表等;年终检查由考核组抽查省局下拨项目资金使用及工程建设情况。
(4)赋分办法:符合考核要求得满分,否则不得分;日常工作由省局财务处根据过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打分排队;年终检查发现项目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此项工作不得分。
4. 农机化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6 分)
(1)考核项目: 项目准备与申报;项目实施及验收;日常工作。
(2)赋分标准: 项目准备与申报2分;项目实施及验收2分; 日常工作2分。
(3)考核依据: 项目准备与申报主要考核按省局要求组织项目前期准备和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及验收主要考核按计划进度进行项目建设、组织验收(初步验收);日常工作主要考核是否及时下发计划并划拨项目资金,按时报送工作总结,调研指导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等;年终检查由考核组抽查省局下拨项目资金使用及工程建设情况。
(4)赋分办法:符合考核要求得满分,否则不得分;日常工作由省局发展规划处根据过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打分排队;年终检查发现项目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此项工作不得分。
5. 依法行政( 6 分)
(1)考核项目:农机行政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农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日常工作。
(2)赋分标准:农机行政人员法律知识培训2分;农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2分;日常工作2分。
(3)考核依据:农机行政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以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当年的图片为依据;农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以出台制度文件、文本汇编等为依据;日常工作主要考查开展依法行政宣传、培训等。
(4)赋分办法:开展农机行政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得2分,未开展不得分;建立并落实农机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得2分,否则不得分;日常工作由省局政策法规处根据过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打分排队;具体得分由考核组实地审核相关资料打分。
6. 农机化调研工作( 4 分)
(1)考核项目:调研报告。
(2)赋分标准:调研报告4分。
(3)考核依据:以在山西农机信息网等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的调研报告数量为准。
(4)赋分办法:市级每季度完成1篇及1篇以上调研报告得1分,最高不超过4分。
7. 农机化发展政策( 6 分)
(1)考核项目:政府出台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的农机化政策。
(2)赋分标准:政府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农机化政策5分。
(3)考核依据:查阅相关文件原件。
(4)赋分办法:以市政府出台或与市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一项农机化政策得1分,最高不超过6分;具体得分由考核组实地查阅审核相关文件原件后打分。
六、目标责任考核加分
1.各市申报电动农机奖补工作试点县,每申报1个加0.5分,最高加2分;每组织1个试点县出台电动农机奖补工作方案并开展电动农机奖补工作加0.5分,最高加2分。
2.完成省局2016年农机新技术示范推广项目下达电动农机试点建设任务,加0.5分,最高加2分;各市每增创1个市级电动农机试点县,并完成建设任务的加0.5分,最高加2分。
3.各市每增加1项电动农机科技开发项目并完成任务加0.5分,最高加2分。
4.完成省局2016年农机新技术示范推广项目下达丘陵山区试点建设任务,加0.5分,最高加2分;各市每增创1个市级丘陵山区试点县,并完成建设任务的加0.5分,最高加2分。
5.每完成1篇丘陵山区机械化工程专题调研报告,加0.5分,最高加1分。
6.每举办一次全国性现场会加2分;举办一次全省现场会(省级领导参加的)加1分,举办一次农机系统现场会(省局领导参加的)加0.5分。在2016年中国农机手大赛中,入围全国100强的选手,所属市加1.5分;在省级大赛中获得前三名选手,所属市加1分;市组织选拨赛规模较大(参赛人数超过100人的)加0.5分。同时获得全国100强和省级大赛前三名选手按最高等次加分,不重复加分。此项总加分不超过6分。
7.省级领导视察一次当地农机化工作加1分;市级领导视察一次当地农机化工作加0.5分;县级主要领导视察一次当地农机化工作加0.3分。此项总加分不超过5分。
8.市级财政专门拿出专项资金(包括给部省项目配套,农机具购置补贴、基本建设投入、科研推广培训等)用于农机化事业发展,每超任务30万元加1分,最高加3分。由考核组审核财政部门文件和拨款票据原件,并汇总打分。
9.市农机部门投稿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国家级主要媒体上每刊发一篇宣传报道加2分,在山西日报、山西电视台等省部级主要媒体上每刊发一篇宣传报道加1分;在山西经济日报、山西农民报、中国农机化导报、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等省部级主要媒体上每刊发一篇宣传报道加0.5分。此项总加分不超过5分。
10.获得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面向全社会的表彰,每一次加1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8、0.5分,最高加3分。
11.获得省部级有关部门(不含省局)表彰的,每次加0.5分,最高加2分。
获得表彰加分,以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后下发有关表彰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加分。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在受表彰当年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表彰的,按所受表彰中最高等次加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表彰,分别予以加分。
七、奖项设置
全省农机化目标责任综合考核优秀单位;农业部或省委省政府安排的重点业务工作优秀单位。
八、有关要求
1.各市农机局参照本文件规定制定考核办法,对所辖县(市、区)农机部门进行考核排序,并于12月10日前推荐全省农机化目标责任综合考核优秀单位和单项工作优秀单位。同时,将考核结果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考核办公室。
2.省局在汇总各市考核结果和业务处室提供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过程管理考评依据的基础上,派检查组赴各市进行抽查,采用听汇报、查资料、查依据、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打分。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以市为单位撰写考评报告,连同考核计分依据报省局考核办公室。
3.省局考核办公室根据各市推荐情况、年终省局检查组对各市考核情况、省局各业务处对日常工作考核情况,对各市推荐的优秀单位进行汇总,并将结果上报省局考评领导组进行审核,最终确定拟表彰的优秀单位名单。
4.各市在推荐考核工作中,要客观公正,严格规范,不能搞平衡、照顾。
5.省局各相关处室在评比考核中,要将考核对象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进行考评。优秀档次不超过30%;良好档次不超过50%。
6.省局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考虑获得全省农机化工作考核优秀单位的市、县农机部门。
九、组织领导机构
全省农机化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组长由省农机局局长担任,其他局领导为领导组成员;领导组下设考核办公室,省局办公室主任兼任考核办主任,成员为各相关业务处室站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