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农业委员会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3.01.2015  18:17
古交市农业委员会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加强“两节、两会”期间及日常专项预案,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将《古交市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古交市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5年1月22日     附件: 古交市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三品一标”认证农产品的监督检查,及时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追溯查处和移送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促进农业生产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及《太原市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农产品生产损失,并对我市农产品品牌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质量安全事件。 (四)工作原则 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在市政府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预防为主、减少危害,依法规范、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提高素质、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依法开展工作。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二、事故分级 按照《太原市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的分级办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县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2个以上乡(镇)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乡(镇)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村,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乡(镇)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工作职责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根据《太原市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在市农委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做好追溯查处和移送工作。 四、监测、报告、举报、通报 (一)监测 加强监测,坚持集中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加强对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检查,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无证经营、未审先推等不规范行为。坚决杜绝国家明令禁止的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1605)、久效磷、磷铵等5种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它明令禁止的化学物质的使用,鼓励和引导企业生产经营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科学施肥用药技术,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禁用和限用制度以及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范建立生产基地、企业、农民合作组织购销台账和生产记录。发现问题立即调查处理,及时汇总报告。 (二)报告 要建立健全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1、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当地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 2、报告要求 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件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较大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件后2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一般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件后1日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7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范围、危害程度、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4、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5、总结报告 包括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农业委员会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五、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必须按规定在第一时间内向古交市农业委员会上报情况;接到报告后,立即介入,作出反应,果断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要按照市政府应急指挥领导组或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古交市农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农资市场执法检查和案件的调查、查处,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及时做好追溯查处和移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审慎处理,妥善处置,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  六、应急保障 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积极配合,有效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七、宣传培训 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使之掌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基本常识,提高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引导科学消费。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全员培训,切实提高对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八、附则 (1)、古交市农业委员会联系电话:0351-5151058。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