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办财〔2016〕36号 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财政厅(局): 为继续做好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按照2016年中央1号文件“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的要求,进一步突出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关键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大力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健全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化服务从农业生产单个环节向全程生产服务转变,从小规模分散服务向大规模整建制服务转变,从资源消耗型生产方式向集约型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进农业全程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试点范围 继续在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省)开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在保持试点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在上述17个试点省中选择河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0个省开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试点。 三、试点内容 (一)明确支持方式。试点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或者政府支持农业生产者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重点支持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各省试点资金安排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集中度,每个试点县资金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试点县要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选择重点支持品种和支持环节集中连片地推进试点,避免资金分散。 (二)优化支持环节。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市场机制可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不介入,将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关键和薄弱环节,实现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的政策目标。重点支持作业成本高、短期效益不明显、群众积极性不高的深耕深松、农作物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等环节,促进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支持资金投入量大、技术难度高,单个农户做不了的工厂化育供苗、烘干储藏等现代农业技术集约运用环节,促进现代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外部性特征强、单个农户作业效果差的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环节,促进农业防灾减灾;按照综合养分管理要求,支持探索畜禽粪污有效储存、收运、处理、综合利用全产业链发展的有效模式。 (三)选择试点县。试点省选择试点县应主要依据以下原则:一是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具有一定优势,有利于整乡或更大区域整体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试点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二是相关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基础,运行机制、技术路线基本成熟,有利于推动全产业链发展;开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试点的县,要优先选择配套相关财政、土地和金融政策的养殖大县。三是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性高,农民接受社会化服务意愿强。开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试点的省应至少选择2个试点县。 各试点省要以形成稳定活跃的全程社会化服务市场为依据,保持试点县一定程度的连续性,同时建立试点县的进入退出机制,对工作组织不力、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试点县坚决退出试点范围,对工作推进有力的试点县适当增加补助资金,对已形成稳定社会化服务市场、市场机制可有效发挥作用的支持环节或试点区域,鼓励试点县探索支持环节退出或降低支持标准、以腾出资金调整或扩大试点区域范围的机制措施。 四、工作机制 (一)完善试点方案。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内容,科学筛选确定试点县,及时制定和完善省级试点方案和绩效评价方案,突出在机制创新和模式创建方面的新思路、新要求和新举措,于2016年7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二)抓好实施落实。试点县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实施落实的责任主体。县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绩效目标,明确目标任务、试点内容、支持环节和运行机制等政策内容,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实施,每个试点县选择的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省级农业部门主要负责试点政策实施的业务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县级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执行落实和政策宣传,围绕全程社会化服务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的有效模式,根据环境容量优化生产布局,进一步提高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 (三)严格监督管理。省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县的指导服务,帮助试点县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要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典型模式和成果经验,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各类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加快建立对试点县的绩效评价机制,及时了解工作推进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和试点效果。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试点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试点省工作总结和政策绩效评价报告要在2017年1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上述报送方案和总结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和 [email protected] 。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