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查农业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30.11.2015  16:52

    11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宝文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共有29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实施农业法,不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业农村经济形势持续向好,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业法实施情况总体上是好的。出席人员充分肯定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普遍赞成执法检查报告,认为这次执法检查重点突出,问题抓得准、建议提得实,希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切实改进工作。出席人员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农业法的规定,针对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农民持续增收困难等突出问题,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农业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科技和金融支农力度,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努力走出一条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部分出席人员认为,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应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强化农业基础地位,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尽快从主要追求产量和依赖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转到产量质量效益并重上来。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应着力加强高标准农田、现代种业、质量安全等关键环节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中央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要求,启动实施一批打基础、利长远的重大工程项目,建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维护。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坚持科技兴农、人才强农,推进农业科研院所改革,打破部门条块分割,有效整合科技资源,完善科研立项和成果转化评价机制,促进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一些出席人员提出,扶持种业发展,大力支持公益性育种研究和产学研相结合的育种创新体系,切实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做强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的大型骨干种子企业。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稳定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等公益性服务机构,大力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服务。一些出席人员提出,积极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吸引年轻人务农,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造就高素质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

    部分出席人员认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应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及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等方式,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经营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产业化水平,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建立符合实际需求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农村产权依法自愿公开公正有序交易。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研究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扩大法律适用范围,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行动,创新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机制,引导农民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创新农业产业链组织形式和利益联接机制,构建农户、合作社、企业之间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一些出席人员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各级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优化财政支农支出结构,重点支持农民增收、农村重大改革、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民生改善等领域。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加强对涉农资金的有效整合,理顺部门关系,加强部门协作,改进预算编制,大力整合、规范涉农转移支付资金,以产业规划、重大项目为平台,下放审批权限,推动各项涉农资金特别是生产环节涉农资金的统筹使用,切实提高涉农资金投入绩效,集中解决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一些出席人员提出,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推动金融资源进一步向“三农”倾斜,确保农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不降低。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和各类农村金融业态,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规模和覆盖面,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一些出席人员提出,科学界定涉农信贷统计口径,根据服务“三农”的实际情况和金融机构的不同性质,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考核制度。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创新农村信贷抵押担保机制,鼓励发展政府出资、市场运作的“三农”融资担保机构,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完善林权抵押贷款机制,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与授信。一些出席人员提出,支持农业保险发展,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开发针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的保险品种,推进农业保险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建设,完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提高农民的风险防御意识。

    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在农产品价格遭遇“天花板”的新形势下,应进一步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保持农业补贴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优化补贴支持方向,提高政策惠农增收作用。一些出席人员指出,农产品流通中间环节过多是农民增产不增收的重要原因,应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强化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合作社与超市、学校、企业、社区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流通新型业态,发挥电子商务平台在联结农户和市场方面的作用。一些出席人员指出,国内农业生产成本快速攀升,大宗农产品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出现了“进口入市、收购入库”的现象,政策性粮食库存积压严重,加重财政负担。应合理确定农产品储备规模,完善国家粮食储备吞吐调节机制,坚持按贴近市场和保障农民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收储价格,既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又要尽可能减少库存积压、减轻财政负担。有的出席人员指出,一些地方的棉花等重要农产品仍不能全部入库,存在火灾等安全隐患,应加大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力度,规范收储行为,提高收储保障能力。

    部分出席人员认为,我国农业资源短缺,开发过度,面源污染严重,如何在资源环境硬约束下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必须应对的重大挑战。一些出席人员提出,推广减量化和清洁化农业生产模式,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构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激励机制,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开展秸秆、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和农田残膜回收。一些出席人员提出,推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加强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严格限制高毒农药,大力推广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先进施用化肥农药技术,加快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加强对水源、土地、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继续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逐步扩大国家公益林范围,建立对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坚持保护者受益、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明确补偿范围、对象、标准以及相应保障措施,逐步提高补奖标准。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和资源,适当扩大粮食进口配额,保持和恢复地力,减轻资源压力。有的出席人员指出,一些地方农民自建的淤积坝快速发展,在截流造地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容易造成泥石流等灾害,建议有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制定标准,加强管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部分出席人员认为,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应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新农村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努力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一些出席人员提出,以农村危房改造、饮水安全、道路交通、垃圾污水治理为重点,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加强统筹规划,引导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实现城乡一体布局、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一些出席人员提出,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促进城乡区域标准水平统一衔接可持续。一些出席人员提出,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和工作力度,加快健全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和基本公共服务,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实施整村推进、移民搬迁、乡村旅游扶贫等工程,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不掉队。一些出席人员提出,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求,加强农村改革决策与立法的衔接,不断修改完善农村产权保护、农业市场规范运行、“三农”支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