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10.06.2014  22: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有关“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确定近期开展第六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第六次监测对象包括第一批至第五批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历次监测期间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和材料

(一)龙头企业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向所在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纸质材料:

1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见附件1)。

2 .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3000字左右)。 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以及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和2013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 相关会计报表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4 .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由企业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2-2013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5 .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对申请监测的企业说明2012年1月-2013年12月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对申请递补的企业说明2011年1月-2013年12月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

6 .县级(含)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说明2012-2013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7 .县级(含)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 说明2012-2013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8 .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说明2012-2013年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填写《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时,企业如有以下情况,应作相关说明,并附证书复印件:获得“三品一标”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 HACCP等质量认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等品牌认证等。

集团公司提供的材料应尽可能地反映整个集团全貌和主要实业、主要地域的情况。已更名的企业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材料、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将以上材料胶订成册后(勿用其他装订方法),报送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二)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的基础上,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严格对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对于审核不合格的企业,要说明具体原因,同时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等额推荐递补企业的建议,严禁超报。请于5月31日前以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送以下纸质材料(只需1份):

1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情况。 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并附以下材料:①审核合格企业的总体情况,包括企业发展情况、发挥的作用特别是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建议;②审核不合格企业的情况,说明企业不合格的原因;③更名企业名单和更名原因。

2 .推荐递补企业情况。 提出推荐递补企业建议,并附以下材料:①表明省级农业、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同意推荐递补企业的材料;②表明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推荐递补企业的材料。

3 审核合格企业和推荐递补企业上报的所有纸质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龙头企业在准备纸质材料的同时,进入“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网址、用户名和密码等另行通知)填报并审核有关数据等,并确保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相符。

(二)按照中央“关于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和“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精神,各地推荐递补龙头企业时,优先推荐递补符合中央有关精神和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企业。

(三)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视为企业监测不合格,所在省(区、市)不得推荐递补企业。

(四)中央直属企业委托北京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开展监测。计划单列市的企业由当地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监测。

联系人: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康志华

电话:010-5919316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编:100125

 

附件:1.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2.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填表说明

 

                                                            农业部

2014年3月31日


附件:

附件1: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xls
附件2: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填表说明.doc
农经发[2014]3号(BG).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