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开幕

23.09.2015  11:00

    法制网讯 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9月21日上午在呼和浩特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呼尔查主持会议,副主任赵忠、杭桂林、李荣禧、邢云、杜梓、吴团英出席会议,自治区副主席白向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共九项议程,会议首先听取了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厅长常志刚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医疗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所作的说明。由于自治区参保人群不断扩大、待遇需求日趋多样,加之全区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政策不统一,现行城镇医疗保险政策对涉及保险关系各成员的责任划分不够清晰、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大,《条例(草案)》重新明确了参保登记、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等政策内容,对缴费年限、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统一和细化,对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等作出了原则规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钢特木尔先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说明。其中,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要地位,进一步规范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办理和督办环节;此外,修正案草案还按照行政职权和“回避”原则,罗列了七种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形,提出了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提交、交办、办理和答复工作机制。

    为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全面有效地实施,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起草了办法草案,明确提出了办法草案的适用范围,对宣誓活动的组织分四种情形作了规定,宣誓誓词和宣誓实施时间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保持一致。

    会议还听取了自治区副主席白向群所作的关于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乔小南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所作的说明,呼伦贝尔市市长张利平所作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的说明以及包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苏誉对《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动物诊疗管理条例〉的决定》所作的说明。

    最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对提请任免人员情况进行了说明。(郭君怡)

责任编辑: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