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假兽药:
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六、劣兽药:
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