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我省养老机构超过1500家 民办养老机构将唱主角
随着老年人数量的不断提高,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但传统的养老模式很难达到有质量的晚年生活。10月20日,省政府公布《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养老事业中的主体作用,实现2020年全省养老机构超过1500家,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占70%以上的目标。
千万元奖励社会养老机构
我省一直在探索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的路子,取得了一些成效。在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省政府要求,在养老服务业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放宽养老服务业准入,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通过创办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餐桌等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
政府要在财政资金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实施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省、市、县三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对社会力量投资分别在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一年以上的,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市级福利金再给予不低于以上标准30%的奖励。
建设用地优先保障
对于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给予用地保障。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每年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由各市统筹安排,应保尽保。各市用地计划指标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使用留省用地计划。政府投资举办的特别是没有运营、没有机构编制或运营效果不好的养老机构,要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交由社会力量进行市场化运营。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收政府保障对象,承担兜底功能。
机构税费多项减免
在税费优惠方面,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上述途径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境内外资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电视初装费。
探索医疗养老模式
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院(站)、老年病医院等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相应标准和程序予以审批和执业登记。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支持高等和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鼓励护理、康复、心理、社会工作、养老服务等大专院校毕业生到民办养老机构就业。民办养老机构法人单位要依法与毕业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太原、大同、晋中等市探索设立健康养老园区,由政府配套建设医疗护理和活动设施,吸引国内外社会资本和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健康养老公寓,建立“住、养、医、护、康”五位一体的养老服务健康休闲园区。(记者赵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