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的发放工作的通知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关于做好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的发放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5〕1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后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7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65元相应调整至每人每月80元(即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二、2014年6月底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自2014年7月起补发;2014年7月1日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自其实际领取养老金之月起补发。应领取待遇人员已去世且账户注销的,应发至登记的法定继承人的银行账户。
三、中央确定的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近日将拨付各地。此次国家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次全国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的补发和正常发放工作。
各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经办规程,认真做好资格认证、数据审核和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确保在4月底前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5年2月28日